過去,有不少保險公司轉作上市公司,在這個過程中,會將公司的股票派發給保險的客戶,客戶以後出售這些股票時,成本價如何計算呢?
國稅局一向都認為,由於客戶沒有付出任何金錢得到這些股票,因此,股票的成本應該是零,即賣出股票的所有的得款都是資金增值收入。
可是,有些會計師認為,這些股票並不是真正免費得來的,因為客戶需要為保險付出保費,而保費裏面已包括股票的成本。因此,他們主張要將過去付出保費的一部分作為成本,去減低股票的增值。國稅局當然不同意這個做法,因此告上法庭。2013年法庭判國稅局敗訴,之後,國稅局上訴第九巡迴上訴庭庭,去年三月上訴庭裁定國稅局勝訴,即這些股票的成本是零。因此,假如你手上持有這一類股票,在你賣出之後將會收到1099-B表格,你要在稅表Schedule D上申報,而且按這個最新的法庭判決,以零成本去計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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