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成本提升好處大

許多華人父母喜歡將子女加上物業產權上,用「長命契」作為共同擁有人(Joint Tenant),以為這樣做將來百年歸老後更方便子女繼承產業。

其實只要設立生前信托,由父母以生前信托的信託人(Trustee)身份擁有物業,將來子女繼承非常方便。將子女名字預先加入產權,在稅務上往往大有壞處。

當子女承受遺產時,產業的成本不再是父母以前購買產業時的成本,而是提升到死者過身當時的市場價值,將來賣出時可以幫助減低甚至免除任何資金增值,尤其是假如物業已經擁有多年,本身成本很低,成本提升(Cost Basis Step Up)是省稅的最佳途徑。

假如父母在生時已經將子女名字加入產權,子女擁有的那部份的成本是以前購入時的成本,即是父母將自己過去的成本也一起送給子女,將來賣出時可能要付一大筆資金增值稅,尤其是假如子女不住在該物業,所有資金增值都成為要付稅的收入。

因此,請父母考慮清楚才決定是否在生時便將產權轉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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