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知识,能否避免“陪而不审和审而不议”丨法眼

2023-08-21 15:00:00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人民视觉供图/图)

我们掌握的知识可以分为专门知识和非专门知识。关于日常生活的知识,无须经过长期的、专业的培训,这类知识只能称为非专门知识。提到专门知识,首先想到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显然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是辩护人常用的合法手段。

但提到人民陪审员,脑海里蹦出的却不乏“陪而不审和审而不议”等消极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公布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4号)(以下简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规定》),笔者非常期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落实。

根源在于可替代

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案情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虽然有“陪”字,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法官掌握法律知识,但存在机械刻板办案的现象。人民陪审员没有经历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但作为普通百姓被认为有运用常理常情排除合理怀疑的智慧。道理上,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证据及程序规则的指引之后,可以克服各自的不足,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完成对事实的认定。

但事实上,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人民陪审员甚至怠于行使陪审权,甘当“陪衬员”。陪而不审,主要是指人民陪审员虽然人到了庭审现场,但是不阅卷,不发问,实质上没有参与法庭审理。审而不议,主要是指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不独立发表意见,而是附和法官的意见。这样,人民陪审员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合议庭组成模式中,势单力孤的陪审员难免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因此增加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就是根本的解决途径。

笔者却认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和审而不议”的根源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可替代。

原本期待人民陪审员运用常理常情排除合理怀疑的智慧,但是在庭审中,主审法官需要向人民陪审员进行证据及程序规则的指引,而这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法官大都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往往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指引。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普通案件无需人民陪审员运用常理常情的智慧,法官完全可以对事实作出准确的认定。而对于需要专门知识进行事实认定的,法官往往不具备专门知识,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往往也不具备专门知识。对于这类问题,法官还是需要通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结果就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和审而不议”。

应运而生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致力于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专门性事实查明的问题。就专门性事实的查明,法院一般可以选择司法鉴定。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而鉴定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当事人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鉴定费用。环境资源案件面临更为特殊的难题,即环境司法鉴定尚存在鉴定机构和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而且,相比一般的鉴定,鉴定周期更长、费用更高。于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应运而生。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条明确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适用范围,目标是解决复杂专门性问题。可以预见,法官有赖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解决复杂专门性问题,就复杂专门性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甚至具有决定作用。这种情形下,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具有不可替代性,按道理就不应再存在“陪而不审和审而不议”的现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陪审员,为本规定所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一)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二)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显然,相比一般的人民陪审员,该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这样的条件与资源环境案件的复杂专门性问题相适应,具有实质合理性。

此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甚至可以代替环境司法鉴定。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缩短办案期限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可以加快生态环境的修复。矿业类案件大都属于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后,笔者获悉已有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具有矿业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总之,笔者相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会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发挥巨大作用。

建议其它领域也引入

复杂专门性问题,不仅存在于环境资源案件中,而且存在于知识产权、房地产、医疗侵权等案件当中,这些案件大都不存在缺乏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问题。但与环境资源案件类似,同样存在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较贵等问题,而且,法官通常不掌握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一般陪审员也不掌握这些专门知识。基于环境资源案件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逻辑,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其他案件,其实都可以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目前这些领域还没有,不过相关程序法有“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一般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时,最可靠的办法当然是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质疑。显而易见,司法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一般都需要具有专门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隔行如隔山的细分专业领域日益增多,反映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提供的专业意见来辅助案件事实的查明。

综上,按照环境资源案件中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逻辑,其他存在复杂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同样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建议以后制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存在复杂专门性问题案件的一般性规定,或者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增加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特别规定。

(作者系九江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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