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誤會篇(一)

以下幾天,為大家講解幾個與打工有關的誤會。第一個誤會﹕僱主不能隨便解僱員工,必須有充份的理由。

許多人以為美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凡事都講事實和理由,僱主不能無理解僱員工;僱主假如要解僱員工,必須給予充份的理由。其實,在美國私人公司打工,絕大多數員工是所謂AT-WILL僱員,AT-WILL的意思就是僱主隨時隨地,不管什麼理由(甚至完全沒有理由),都可以解僱員工。只有以下僱員不屬於AT-WILL﹕聯邦或州政府僱員、有工會「集體談判協議」的僱員,和與僱主有訂立僱用協議者。

這個AT-WILL的概念,源於十九世紀美國政府對私人企業不干擾政策,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法給予僱員自由選擇僱主的權利,但只要僱主沒有歧視,僱主亦有自由選擇和解僱員工的權力。所以大多數情況下,即使僱主沒有合理的理由解僱,都很可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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