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業可以用稅務條例第1031條作交換,便可以將增值(capital gain)延稅,可是,沒有出租的物業是否可以利用1031交換呢?
沒有出租的物業,通常稱為第二家庭物業(second home),有時是免費給予親戚居住,或者自己留作渡假物業(vacation home),都是屬於自住物業,而自住物業是不能作1031交換的。 可是,國稅局曾經明文規定,第二房屋只要曾經在一年內出租14天,加上屋主一年內自住不超過14天,或者不超過出租時間的10%,這個物業便可以作1031交換。同樣,交換回來的物業也不需要全部時間出租,只要一年起碼14天租出去,加上屋主自住每年不超過14天,或租出去的日子10%,便可以成功完成1031交換。
每年只需要租出去14天,可以利用現今十分流行的短期租賃方式,例如Airbnb之類短期租住的計劃,都可以讓第二家庭房屋成功得到1031交換延稅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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