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房地產稅務

有些讀者在移民之前在國外擁有房地產,移民之前未將房地產出賣,移民之後一段時間才將房地產賣出,稅務方面的條例如何呢?

第一個問題是:國外擁有房地產是否需要每年作申報?美國規定,納稅人需要為海外財務資產每年作申報,只要資產總價值達到一萬元或以上便有申報的需要。但房地產不屬於財務資產,因此不在申報的範圍內。可是,假如房地產產生租金收入,由於美國要求納稅人為全世界收入報稅,便需要將租金收入報在稅表上,與該房產有關的費用亦可以扣除,做法與在美國的出租物業相同。

出賣房地產之後亦有可能需要在報稅表上申報,通常出售房產都會產生增值,假如房產本身是出租物業,增值便要報在報稅表上,不論得到的資金是否匯入美國。假如在出售前五年自住了兩年,照樣可以得到每一名業主25萬增值免稅。假如無須為增值繳稅的話,便不需要在報稅表上作任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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