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任信托人」相當重要

生前信托中的「繼任信托人」(SUCCESSOR TRUSTEE),與遺囑當中的「執行人」(EXECUTOR),都被授權將來全權處理遺產,因此,必須謹慎地選擇信托人或執行人,尤其是假如受益人(BENEFICIARY)是年幼的子女。

假如子女已經是成年人,不妨考慮由子女擔任信托人;可是,假如子女年紀還小,未能處理財務事情,便要在夫婦以外選擇「繼任信托人」,通常都是近親,最重要的條件是誠實可靠,最好對財務或法律有些知識,但這並不是最重要,因為將來可以由「繼任信托人」聘用專業人士幫忙處理遺產。

許多家庭在子女年幼時指定親屬作「繼任信托人」,子女長大後便修改信托,改由子女擔任信托人,修改過程相當簡單,通常由律師辦理。

信托即使只指定一位「繼任信托人」,也應該同時指定「侯補信托人」,萬一第一位不能或不肯執行任務時,便由侯補者補上。亦有很多人不願意將全部權力交給一位信托人,便可以指定兩位「信托人」一同處理,將來所有決定與文件都要兩人共同處理,好處是避免「隻手遮天」的情況,壞處是做起事來可能有一些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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