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当庭毁灭证据:当让“扰乱法庭秩序罪”长出牙齿丨快评

2023-08-12 18:05:00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2023年8月1日,四川省简阳法院官新市法庭正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在庭审现场,发生奇葩一幕,令人惊掉下巴。

不久前,罗某起诉离婚。丈夫李某表示,两人结婚十几年了,她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她婚内出轨,要离婚可以,但必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罗某对此矢口否认。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交了一部手机,里面保存了一段提取于微信聊天记录的视频,证明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法院组织双方质证,以核验视频的真实性。

没想到,罗某借质证之机,趁人不备,迅速删掉了这条视频。因李某提交的该视频证据系原始载体,系认定原告是否存在婚内出轨,以及是否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法院决定对罗某处以十日拘留。

当庭毁灭证据这样的骚操作,令人惊愕。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是根据这一法条,罗某被法院处以十日拘留。

在质证阶段当庭销毁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过于嚣张,理论上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上的妨害司法罪,包括毁灭证据罪及扰乱法庭秩序罪等。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定:“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庭认为:罗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基本的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同时还导致重要证据毁灭,案件事实查明的司法成本增加,严重损害司法审判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是“高高举起”,因为如果认定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可以往“扰乱法庭秩序罪”上靠的,那罗某可能就要吃牢饭了,最后只拘留了十日,算是“轻轻放下”了。

搜索一下,当庭吃掉证据、撕毁证据的新闻还不少,最近曝光的就有多起,一般受到的处罚是罚款或拘留。

近日,贵州省思南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中,一名女子因对原告的陈述产生情绪,竟当庭撕毁对方证据原件,她被司法拘留七日。

日前,南阳市内乡法院给出一个案例:一起拖欠借款的纠纷,在质证阶段,被告毛某当庭将案涉借款合同原件及其30万元的收条原件悄悄撕毁。发现证据丢失后,法官当即宣布休庭,封闭了审判庭,严禁人员出入,并准备调取庭审录像。看到法庭动了真格,毛某从口袋里掏出撕碎的证据原件放在了桌子上。“鉴于毛某递交书面悔过材料且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毛某被罚款3000元。

这样的做法是自作聪明、自曝蠢恶。首先,已经质证被法庭认定的证据吃掉或撕毁,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其次,证据有多个备份,吃掉或撕毁原件或一个复印件又有多大的意义?哪怕撕毁证据原件,总可以拼合恢复、不影响其内容认定的吧?被删掉的视频,往往也可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

即使当事人真做到不可逆地毁灭了证据原件,也徒劳无益,做的是无用功。因为,证据规则对此种情形是有预判的。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翻成大白话是:你有证据推三阻四、拒不提交,对方说这是因为证据的内容对你不利,法庭对此予以认可。

根据这一法条的精神,你把对方提交对你不利的证据当庭删除毁灭,性质更恶劣、情节更严重,法庭当然会支持对方的主张,认为该证据成立及对方主张成立。

这一法律精神,还见于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是说,如果男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女方拒绝或拖延不做,法庭会支持男方的主张;如果女方要求男方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男方既拒绝又不愿做亲子鉴定确认,法庭会支持女方的主张。这背后的逻辑是同样的:一方拒绝提交证据,推定为证据对其不利;一方拒绝配合旨在挖掘事实真相的调查或鉴定,推定事实真相对其不利。这些说到底就是常识。

最后,应该指出,考虑到当庭毁灭证据的行为有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泛滥的趋势,证据规则或应与时俱进地更新,当对当庭毁灭对方证据的行为有更明确且严厉的规定,不仅应该支持证据成立及对方主张成立,还可以直接判做出此种行为的当事人败诉。更进一步,对此种行为,可以考虑以妨害司法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直接入刑,以儆效尤,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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