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館業打工的朋友,可能會有小費收入,不論是客人直接給的小費,或餐館將小費集中後派發,甚至由其他員工的小費中分出來給您,全部都是要報稅的收入。
員工最起碼應該自己每天記下小費金額,萬一被稅局查稅時便不用害怕。國稅局有一個表格,編號是4070A,是記錄收入的好工具。要取得這個表格,可以向雇主或國稅局辦事處取一份1244號刊物,裡面有可用一年的記錄表格。
國稅局亦規定,只要您一個月內的小費收入超過二十元,便要透過4070表格匯報雇主,原因是雇主需要將這些小費加在收入內,並扣除各項稅金,包括社會安全稅和收入稅。假如工資不足夠付扣除的稅金,員工可能要支付現金給雇主來繳納稅金。
有時雇主在您呈報的小費收入外,再加上額外的小費收入,在W-2表格上放在第八項,這種收入稱為「分配小費」。為什麼會有這些額外的小費呢?原來國稅局規定,全部員工的小費加起來,必須超過餐館營業金額(外賣不算)的8%。不足的金額,便要硬性「分配」給每個員工,這金額是您收入的一部分,報稅時千萬不要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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