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榮理財分半鐘

轉移資產避免賠償?

​最近我收到好幾位讀者的電郵,都是說惹上官非,給人家追債或有其他訴訟事件,由於自己本身擁有資產,希望將資產轉走,以免被官司牽連。他們都是來查詢,如何將資產轉走。

我給他們的回覆是:要注意美國法律上規定,假如是為了避債或官司責任,而故意將資產轉移去逃避責任,便是屬於虛假轉移(fraudulent transfer),極有可能會被法庭否定,並下令要將資產轉回,即是不可能使用這種方法去逃避官司責任。有這樣情況的讀者,都應該先同律師商量,千萬不要自己輕舉妄動。

幾年前我見過這個情況:一位朋友因賭錢欠下巨額債務,正被對方追債,他將自己房屋的擁有權轉移給太太,以為這樣便可以逃避責任。怎料,這樣做不單成為虛假轉移,還喪失了屋主的保護權(homestead protection)。

要做資產保障,並不是在發生官非之後才去轉移資產,而是要在太平無事的時候,透過律師設立資產保障信託,去保障將來惹上官非的賠償責任。但這樣做,要將資產轉入不可撤銷的信託,自己不能再控制,所以除非是真的有很大可能面對民事訴訟,都不應該隨便設立這種信託。

共同基金的安全保障

共同基金(Mutual Fund)是一種投資工具,讓小投資者可以輕易地將資金分散投資在許多不同的公司上。通常共同基金都是透過經紀行購買,亦有投資者是直接在基金公司開設帳戶,此外,亦有投資者透過「變動人壽保險」(Variable Life)或「變動年金」(Variable Annuity)這些工具投資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是否會在經紀行、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出現問題時蒙受損失呢?一般在經紀行作投資,只要該經紀行是SIPC會員,便起碼有四十萬元保障,即使經紀行倒閉,導至帳戶中的投資失去,也可以獲得SIPC賠償。

可是,共同基金是不當為SIPC保障中的投資項目,原因是基金是受到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法律管制和保護,共同基金當中的投資項目,是由政府認可的管理機構(Custodian)保管,並不是經紀行的資產一部份,故即使經紀行出現問題,基金內的資產是不受影響的。

至於那些透過人壽保險工具購買的共同基金,與及「貨幣市場基金」,基本上都是安全的。政府保證「貨幣市場基金」的單位價值不會低於$1。

提防尼日利亞騙術

「尼日利亞詐騙」從上世紀八零年代初期已經開始,騙子 手法是發出信件或電子郵件,通常都注明是「急件」和「保密」,內容說發件人是非洲某政府高官或特殊人士,由於各種原因,本來有一筆巨款在國外(億萬美元以上)無法收取,希望您能給予協助,並會贈送閣下數百萬甚至千萬美元,乃直接從將來取到的巨款中扣除。信件內列出「事實」,讓您感到可能真有其事,而您只需要舉手之勞,便可以大賺一筆,甚至可以從此退休,享受富豪生活。

一旦您回覆表示有興趣參加時,對方要求您先付出一點費用,由幾百元至數千元不等。當您一心以為將會獲得巨款酬金,區區一點費用不是問題,之後騙子會不斷向您報告收取款項情況,也會向您再要求付些費用。有些被騙者付出數萬元以上費用後,才發覺根本是一個騙局。

近年騙徒開始向華人入手,信件內容提到華人姓名和香港的銀行機構;最近有讀者通知我,信件內容充滿宗教字眼,企圖博取信徒信任。請大家不論這些信件使用什麼手法,都一律要避免受騙。

外國人投資美國房地產

​​外國人可以在美國投資房地產,並將房屋出租。可是,他們每年需要在美國報稅,租金收入和費用都是填在Schedule E,然後要用1040NR報稅表。外國人的收入稅稅率,和普通美國納稅人一樣,可是外國人只有自己一個人的個人免稅額,而且沒有標準扣稅額(standard deduction),除此之外,稅務與美國納稅人無異。

由於外國人沒有社會安全工作咭號碼,他們報稅時需要用W-7表格申請個人報稅號碼(ITIN)。他們只需要申請一次,以後便可以一直使用這個號碼。

外國人在出售房屋時也有特別的稅例,主要是買家或其代理需要扣起10%-15%的預繳稅,是按賣出價錢計算,除非賣價在30萬以下,都不能避免繳付預繳稅。假如他們真正的收入稅低於預繳稅,便需要用1040NR報稅表申報,才能取回多付的預繳稅。可是,假如他們真正的收入稅項出預繳稅,即使不報稅也不會被國稅局追討,因此,外國人出售出租物業時的最高入息稅,便是被預先扣起的稅款。

外國人擁有美國物業,去世時只有六萬元遺產免稅額,超出的遺產價值便要付美國的遺產稅,可以高達40%。

放現金到保險箱違法嗎?

坊間有一個傳聞,說將現金放入保險箱是違法的,這個消息令到不少人擔心自己已觸犯政府法例。

其實,到目前為止,美國聯邦和州法例都沒有禁止將現金放入保險箱。這個傳聞的來源,可能是國稅局曾經發出通知,提醒納稅人不可藉隱瞞現金交易來逃稅,政府亦有規定銀行需要申報超過一萬元以上的現金提存活動,與及一切懷疑與「清洗黑錢」有關的交易。此外,銀行職員在提供保險箱服務時,可能會提醒客人不要將現金放入保險箱,甚至在保險箱服務合約上可能禁止存放現金,故造成放現金進保險箱是違法這個不確傳聞。

即使不是違法,在保險箱存放大量現金,也是不智的。一般來說,保險箱最正確的用途,是儲存重要文件和的首飾珠寶等貴重物品,但自己應該有一張保險箱物品的清單。此外,讀者應該注意,每個州都有法例,規定在一段時期後如果銀行無法與保險箱客戶取得聯系,便要打開保險箱,然後將箱內物品交給州政府保管,要查自己或家人是否有這類保管物品,可到州政府負責「無人認領物品」(Unclaimed Property)部門查詢。

租客需要購買保險嗎?

業主要為自己的物業購買房屋保險,但租屋住的朋友,是否應該購買租客保險(Renter’s Insurance)呢?

業主的房屋保險範圍,當然包括像火災或其他原因而令到房屋有損毀。但通常業主都不會購買「個人物品」,「臨時居所」和「責任賠償」這三項保障。

租客如果要在萬一房屋被摧毀時,得到「個人物品」(包括家具等)賠償,甚至要暫時居住在旅館的費用賠償,便需要自己購買租客保險。此外,「責任賠償」(Liability Coverage)亦是相當重要,不單有人在您屋內外受傷可以賠償,由於這項保障是「跟隨」租客的,所在其他地方產生的責任問題也獲得保障。

最近見到一個情況,出租物業發生火災,業主的房屋保險在賠償後,向住客要求賠償損失,因為保險公司認為是租客疏忽,所以向租客追討。假如租客有責任保障,便由保險公司去負責。

有些業主在租給租客時,已經規定租客必須購買租客保險。即使業主不規定,區區數百元一年保費,是物有所值的,故租客應該購買租客保險。

信用卡最低消費合法嗎?

大家到商店或餐廳,都可能見到一個通告,說要起碼消費某金額,才能使用信用卡付款。這種做法合法嗎?

暫時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商戶自行設立最低消費金額,他們這樣做,是因為信用卡公司對他們徵收一定費用,金額太低商戶可能要賠錢。

VISA和MASTERCARD與商戶之間的協議,都有明文禁止商戶訂立最低消費金額,所以假如商戶這樣做,便可能違反了商戶與信用卡公司的協議。AMERICAN EXPRESS信用卡的規則有點不同,它沒有明文禁止最低消費,但規定假如商戶同時接受VISA 或MATERCARD的話,便不能只限AMERICAN EXPRESS 用戶有最低消費。換句話說,假如商家只接受AMERICAN EXPERSS 信用卡的話,是可以訂立最低金額限制的。

同樣,DISCOVER信用卡容許商戶自行訂立最低消費金額。

順便一提,有十多個州立例不准商戶在顧客使用信用卡付款時加收手續費,即信用卡使用者不會付出額外費用。但大家見到有些電油站的現金價和使用信用卡的價錢是不同的,到底是什麼一回事呢?原來他們是走「法律罅」,商業不是將信用卡購買的價錢增加,而是將現金價錢降低,都可謂相當聰明。

海外收入與社會安全稅

在美國工作,除非是替聯邦政府工作,不論是打工或自雇,通常都要繳付社會安全稅;即使在人家裡工作,作為DOMESTIC HELPER,只要每年收入超過一千四百元,也同樣要繳納社會安全稅。

居住在國外,和在國外工作的美國人,他的收入是否要繳納社會安全稅呢?假如他是為外國公司工作,那便完全不需要付社會安全稅金,外國公司也絕不會在薪金內扣起社會安全稅。即使該美國公民或居民希望支付社會安全稅,也沒有途徑去繳納,這類朋友是完全不必(也不可能)去繳納社會安全稅。假如差幾年才湊夠四十個季度點數的朋友,要考慮這個事實。

可是,假如該美國公民或居民,在國外是為美國公司打工,他的工資便一定要扣除社會安全稅金,即使他的工資是在海外支付,也一樣要付社會安全稅金。

還有一個特別的情況,就是自己做生意,但生意收入很小或者有虧蝕,也可以利用一個特別的「可供選擇的辦法」OPTIONAL METHOD,去計算您要付的社會安全稅,不過,這個特別稅例在一生中只可以用五年。

帶未成年子女出國旅游

有一位讀者與姐姐一同參加郵輪旅行(cruise),她帶同二位未成年的孩子同往,丈夫由於要工作,不能一起去渡假。他們高高興興地按時到碼頭準備登船,怎料被拒絕,因為沒有辦法證明她的丈夫同意她單獨帶同未成年子女離開美國。結果乘興而來,敗興而返,三個人都要回家。但麻煩還跟著來,因為與購買船票的旅行社辦理退款手續,發覺由於太遲才取消行程,全部三千元船費一點也退不回來。

凡是帶同未成年孩子離開美國境內,必須要帶備身份證明書,即使是兩夫婦一同去,也應該帶備孩子的出生文件,假如任何一人是法庭指定孩子的監護人,便應該帶同法庭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的用處是確定成人與孩子之間的關係,請注意,單單有孩子的護照是不夠的,因為不能證明彼此之間的關係。

單親帶同孩子出國就更要帶足文件,除帶備出生文件外,孩子的另一位家長要簽署一份同意書,上面列明夫婦的名字,並由地保官證明簽名。

留意使用「提款卡」

如今許多人喜歡使用「提款卡」,亦稱為DEBIT CARD, 包括「自動提款卡」(ATM Card)或支票卡(Check Card),可是,這些卡不像信用卡,使用時有些風險要特別留意。

幾年前,南加州突然有許多居民到警察局投訴,說他們的銀行帳戶被人提取了幾百元到幾千元。警察局在追查下,發覺所有投訴者都曾在最近光顧同一家加油站,這家加油站只接受現金或「提款卡」(Debit Card),這些帳戶被盜的人全都是使用「提款卡」的顧客。警方在證明加油站的東主和僱員沒有犯法後,發覺歹徒在加油站設置錄影機,顧客在使用「提款卡」時要放入帳戶號碼和密碼(PIN),都被錄影機攝下,歹徒便馬上可以偷取帳戶內的存款。

所以保護密碼至為重要,千萬不要將密碼寫在卡上面,也不要用太普通的密碼(門牌號碼,生日日期等),輸入密碼時要留意附近有沒有其他人注視,也要注意密碼機器有沒有被改動的跡象。可以的話,寧可放棄使用這類風險比較高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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