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用物業稅務常識

一位讀者擁有商住兩用(Mix Use)物業﹐即1店鋪加2個住宅單位,店鋪自己做小生意用,一個住宅單位出租,自己住另一單位超過2年,但屋契(Grant Deed)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將來賣屋能否享用夫婦兩人合共50萬的增值免稅額﹖

稅例規定,夫婦兩人即使只有一人在屋契上具名,也可以享用夫婦共50萬元增值免稅額,但必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1)夫婦當年將會共同報稅;(2)夫婦均已經在賣屋前五年內以該物業為主要住宅起碼兩年;(3)夫婦均未有在過去兩年內享用該免稅優惠。

但這個物業只有一個單位是屬於自住,其餘店鋪及另一住宅單位都非自住,賣出物業產生之資金增值,只有屬於自住的那部份可以用上述的免稅額免除,其餘屬於非自住的資金增值都不能免稅,連同折舊(Depreciation)那部份都要繳稅,但可考慮利用稅例1031條款交換去延稅。計算每一個單位的增值時,需按面積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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