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被告串謀縱火還柙 有預謀難言輕判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立法會於2015年12月9日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時,會場外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爆炸事件,香港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與另一名青年事後被控串謀縱火。楊否認一項串謀縱火罪,經審訊後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同案被告廚藝課程學生葉卓賢早前已認罪。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2日,為首被告葉卓賢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始判刑,但法官明言不代表會判他入勞教中心,仍有可能判囚,兩被告均須還柙候懲。
首被告葉卓賢(20歲)及次被告楊逸朗(23歲),被控於2015年12月9日串謀他人用火損毀立法會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
暫委法官王詩麗在為次被告楊逸朗作裁決時指出,肯定楊有串謀縱火,並接納幫助楊購買消毒酒精及報紙的證人供詞,認為他們交收之後,楊逸朗將這些東西帶到立法會外,再刻意放入同一個垃圾桶,讓其他人在數分鐘後在垃圾桶縱火。
法官相信這安排並非偶然,楊逸朗必然有在垃圾桶爆炸之前助燃,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官不信辯方「認錯人」說法
楊的代表律師質疑控方證人林國倫(楊的友人)可能認錯楊的電話號碼和聲線,以為楊是叫他買消毒酒精及紙張的人,王官認為這說法不可信,因為林及楊當晚多次通話,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都察覺不到聲音有異,而兩人認識已一段時間,若真的認錯,林只需與對方確認便會識破,故不接納辯方的說法。
王官續指,林供稱楊當天叫他幫手買消毒藥水及《華爾街日報》,之後林與一名藍衣人在公廁交收。辯方又質疑林錯認藍衣人是楊。但王官指林在2015年已認識楊,之後二人每周見面一兩次,王官認為林是有能力認出楊是該藍衣男子。
王官強調,楊如非串謀縱火,不會着林買報紙及消毒酒精,而楊將上述物品放入垃圾桶後,之後便有男子行近垃圾桶,並拿出鐵罐及放火槍,之後便見垃圾桶有火光,並有物品從垃圾桶內噴出。
官:兩男屬有意圖縱火
王官認為兩名男子的出現非偶然,而是楊與其他人串謀,先由次被告在垃圾桶放入報紙及酒精,再由其他人點火,他們是協議下各司其職在垃圾桶縱火,而楊在知情下參與,是有意圖作出的,故裁定罪成。
現為中大辦公室助理的次被告楊逸朗畢業於樹仁大學歷史系,父親早逝,他與教會關係密切,曾任輔警服務社會,辯方並呈上由教會、家人及師長所寫的17封求情信。王官表示會審閱楊的求情信及參考以往案例判刑。
辯方求情時稱,沒案底的葉卓賢案發時只得19歲,下周會過21歲生日。他中學畢業後投考救生員,已考獲兩個獎章,本擬到台灣升學,惟因保釋期間未能赴台考試而告吹,現正修讀廚藝課程。
辯方稱,葉一直是「電腦迷」,關注所謂「網絡23條」的立法事宜,他亦擔心條例會影響自由及二次創作,故當晚到場聲援,現場氣氛一直平靜,惟晚上有人在通訊程式telegram 分享國外的激進示威片段,情緒開始變得激動,部分人亦想提升事件令公眾關注。
官反問「要犯法表達言論自由?」
辯方指稱,當時年輕人認為「收緊自由,要做啲嘢」,以維護社會言論自由,並到公廁討論,之後便有黑衣人上前接觸葉。葉並不認識黑衣人,但被分配工作,要與另一人燒垃圾桶,而他亦聽從指示。葉當天在群眾壓力下犯案,事後極之後悔,可幸事件沒有造成傷害。
辯方又呈上多封由葉的家人、親友及老師所寫的求情信,而葉在親撰的求情信指自己少不更事,犯下嚴重過錯,行為極度愚蠢, 眼見母親每天以淚洗面,自責未盡兒子責任,愧對家人,絕不重蹈覆轍,盼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
辯方強調,被告當天非發洩情緒,而是出自良心及擔心言論自由,王官聞言反問「要犯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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