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受損失如何扣稅

最近有讀者因為被人欺騙,損失了大筆金錢,便來問我是否能將損失作扣稅用。

被小偷光顧、或在嚴重交通意外中遭受重大損失、或因天災影響導致損失,或被騙子欺騙而造成損失,都有可能用來扣稅,稅例上稱這類損失為Casualty Loss,條件是這些損失不是自己故意造成,或是由於人為的疏忽而引致,也不是由於逐漸和自然的損耗(如被白蟻侵蝕房屋引起的損失),即是這些損失是突發的和不尋常的,並且是沒有有保險公司賠償的。

符合了稅例上損失的定義,扣稅也有不少限制:最初一百元損失不能扣稅,超出一百元的損失必須超過當年總收入百份之十,超出的那部份才可以用來扣稅。假如符合扣稅規則的話,是可以填在SCHEDULE A逐項扣稅(Itemized Deduction),作為雜項扣稅(miscellaneous deduction),這項扣稅需要超過收入2%才可以扣稅。

要用這項扣稅,本身一定要有良好記錄,去證明您原來擁有該件物品。此外,您也要提供到損失金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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