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兩年之久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昨日公佈,這一將於今年11 月1 日起實施的《暫行辦法》,給予網約車合法地位。《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台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網約車平台易道認為,《暫行辦法》的出台真正賦予了網約車行業合法的身份,這是巨大的政策進步。
《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約車合法地位、平台公司的承運人責任、私家車轉換為網約車的條件等內容,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同時,強調屬地管理,給予各地方政府對網約車定價的自主權以及因地制宜的政策空間。
《暫行辦法》共分7章40條,分別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值得關注的是,《暫行辦法》將網約車定性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允許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但不再要求網約車車輛必須登記為「出租客運」,並將徵求意見中「8 年強制報廢」規定作出調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在數量管制上,《暫行辦法》修改了徵求意見稿中對網約車配置數量的相關條款,不再提出數量管控要求。在運價定價方面, 《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並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要求網約車平台進行「市場獎勵、促銷」須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的規定。
《暫行辦法》也對頗受爭議的平台與駕駛員之間的勞動合同要求作出調整。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表示,考慮到網約車平台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影響一些兼職司機從事網約車運營,因此《暫行辦法》將徵求意見稿中「網約車駕駛員應與平台方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調整為「平台應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以適應網約車專兼職從業的要求。
此次,《暫行辦法》還強調屬地管理,明確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網約車平台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這也意味着,各地政府將擁有對網約車的具體管理標準和營運要求的一定裁量權。
對於新政,在內地最早涉足網約車業務的易道認為,《暫行辦法》的出台真正賦予了網約車行業合法的身份,這是巨大的政策進步,有利於促進行業規範發展。滴滴出行則表示,分享出行的價值在於高效盤活調配閒置資源,解決出行的潮汐問題,希望各地在落實《暫行辦法》的過程中,能夠明確對兼職司機區別管理,進一步加大出行領域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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