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首先要澄清的是, 什麼樣的法律行為符合移民法規定的EB5投資移民應具備的條件:
移民法所規定的EB5投資移民申請應具備的各項條件之一就是, EB5投資人通過其投資行為直接或間接給美國解決10個全職就業名額。 如果投資人通過建立自己的公司做EB5投資移民的申請, 該投資人在向移民局遞交正式綠卡申請之時, 必須向移民局證明在I-526得批之日到正式綠卡申請之前的近二年時間直接僱傭了10個美國員工。 如果投資人通過向移民局已經批准的投資中心(Regional Center)進行投資, 由於移民局在批准投資中心之時已經認可投資中心所呈遞的按照經濟學模型所計算出來的數據, 即每接受一個投資人會間接給美國社會解決10個就業機會, 投資人本人在僱傭問題上的職責就轉移到了其選擇的投資中心。 因而,如果一個投資人用其打算投資的資金買房自住, 是不符合EB5投資移民的法律規定, 從而買房自住行為和EB5投資移民沒有任何關係。
其次,如果投資人正好投資房產相關的項目,所投資的房產及投資行為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的呢?
當然,如果投資人選擇投資的投資中心, 其某一期投資的項目正好是房地產的開發(??如旅館,商舖或民用單元住宅等), 從大的方面說, 投資人投資了房產或地產, 只不過這一類的房產或地產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按照移民局最新備忘錄的規定, 投資資金或相當於投資資金金額的等價物在拿到臨時綠卡之日起, 不應早於5年償還),不可能服務於EB5投資人自住或自己佔有的目的。
當然, 不論是哪一類的EB5的投資移民申請, 這裡繼續強調的是, 用於投資的100萬或50萬美元的合法資金來源是必須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的。 鑑於2012年中國大陸出生的EB5申請人在數量上的急劇增加,2013年對中國大陸出生的EB5申請人設置簽證排期的預測甚囂塵上, 有這方面需求的當事人請和相關人士及律師聯繫, 應該會給每一個EB5投資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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