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贏閩企奪回「喬丹」商標權

在經歷了四年「拉鋸戰」後,美國前NBA球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內地譯為邁克爾.喬丹)與福建企業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喬丹公司)之間的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終於塵埃落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作出終審指出,關於涉及「喬丹」商標的三宗案件,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佐敦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中國商標法規定,應予撤銷。而關於涉及拼音「QIAODAN」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七宗案件,因佐敦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損害其在先姓名權,故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佐敦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同時指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評委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人民日報》昨日報道,多家國內外媒體的記者、當事人代表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國家的駐華使節旁聽了宣判。

名字權利獲認可 佐敦感欣慰

佐敦本人並未到庭。宣判後,他發表聲明說「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他同時表示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對尚在審理中的姓名權侵權案件作出判決。

佐敦自2012年起,以喬丹公司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 有關系列案件主要有幾大爭議焦點,一是喬丹公司註冊的「喬丹」、「QIAODAN」等商標是否會與佐敦本人產生直接聯想,是否損害其姓名權。二是 「喬丹公司」是否存在惡意註冊意圖,據悉,過去20餘年間,該公司分別註冊了60餘件含有佐敦中文名稱「喬丹」和拼音「QIAODAN」的商標,40件籃球形象商標,32件含有佐敦兩個兒子姓名的商標,還有23號、公牛隊、棒球運動等商標,被指「搭便車」意圖明顯。此外,焦點還有「喬丹」商標是否誤導消費者、佐敦本人是否曾怠於行使權利等。

《人民日報》:判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人民日報》指出,最高法依法公開審理、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樹立了中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最高法在判決中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重要意義。

報道指,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一直不明確。最高法在本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於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將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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