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职场常有一种抱怨:公司对员工管得越来越宽。工作时间内的约束且不说,有些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到家,得在群里打卡,否则算违纪。员工下班后是自由身,何必向公司汇报行程;倘若很晚到家再签到,岂不是暴露夜生活?这种规定有侵犯隐私之嫌,看起来极不合理。
工作侵入生活,压得员工身心俱疲,很多人选择糊弄。不管下班后何时到家,随便签个到,公司也不会真查。所有人都知道,这只是职场形式主义。形式主义是需要成本的,为何公司乐此不疲呢?抛开“管理者控制狂”个案,主要的原因是:公司想规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两项是补强因素,后者是认定关键。这项规定是合理的,所谓工伤,工作造成伤害才算嘛。
司法实践中,“因工作原因”并非硬性标准,工作时间或场所内受伤害,大多也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午休时间,外出吃饭受伤,按理说与工作无关,公司无需担责。司法解释和实践,还是将其归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纳入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有不断宽泛解释的倾向。比如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实际上,将上下班途中的安全保障,归为或部分归为公司责任也经不起推敲。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并不是卖身。员工尚未到岗上班,或已经离岗下了班,公司无权约束员工,也没能力保障安全,自然不应担责;而且员工是能自负其责的成年人。不从常识出发讲清道理,只顾扩展“工作时间”,将造成法理不畅。
2014年最高法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也纳入员工上下班区间。雇主承担的员工安全责任加重,此类事情的争议也多起来。
举一个最著名的案例。2018年,北京市东城区一家婚纱店某员工下班,与同事聚餐后乘电动车回家,遭遇交通事故去世。家属要求婚纱店承担工伤责任,婚纱店则认为,同事聚餐不是工作,下班都超过两个小时了,谈何工伤责任?
该案从北京区市两级人社部门,一直到法院审理,都支持家属的诉求。依据正是最高法的解释——下班回家路中的私人就餐,不影响“下班途中”之认定。
面对这样的情况,公司一定想方设法防范风险,规避责任。下班后催促员工早回家,要求在工作群打卡,其实哪怕员工没有回家,只要打了卡,这就成了已回家的证据,公司以此来免责。工作期间,禁止员工外出大楼园区。员工作风问题和私人矛盾,公司有权过问,直至开除。公司承担更多责任,员工失去的越多。
这种情形类似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多年前我读小学中学时,学生日常玩耍发生矛盾或伤害,家长倾向找对方解决,老师最多起到协调作用。当时很少人想到,课间追跑打闹带来的小问题,老师负有全部“管理”责任,乃至需要被首先责问。
随着时代进步与法律完善,这套观念落伍了,新观念潮流是:既然孩子上学了,校方就得承担全部责任。小到磕碰摔倒,大到矛盾冲突,很少人讨论学生和家长的责任——哪怕十多岁的中学生,也有很大豁免权。而老师和学校,负有绝大多数责任。
这也难怪,当代学校管理学生的主流方法是:课间尽量保持安静,能坐着就别跑。我的孩子从小学一年级起,就接受了这样的规矩:下课不能追跑打闹,除了做操和如厕,其他时间就待在教室里。老师给出的理由是:课间休息,保持体力,为下一堂课做好准备。
不同责任模式下有不同管理风格,很多人觉得,学校兜底全部责任也挺好,但他们并不明白背后代价。我小时候读书时,下课后可以到操场打球、做游戏,甚至到小卖铺买零食。孩子听后觉得“好自由”,很羡慕。相比当代学校氛围,我也觉得,当年的那种空气格外珍贵。
再回来谈职场。当代社会的管理模式,有一种“强化单位管理,瓦解个人责任”的倾向。这种法律倾向不是没有代价。公司深度干预,职场压抑沉闷,这些都是将个人责任拱手相让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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