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诬告偷拍两月才立案:公开场合指控他人要为真实性负责丨快评

2023-08-28 13:04:10

时隔两月,“成都地铁诬陷案”又有了新进展。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小叶在微博发文说,从6月11日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他的侵权起诉终于成功立案了。小叶在文中表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对方名誉侵权,要求公开道歉,同时追究对方的刑事犯罪嫌疑。

此事过程并不复杂。6月11日晚9点,当事人小叶乘坐地铁时,车厢两名女子突然站起来大声叫道,你是不是在用小型摄像头偷拍。两人向列车安全员表示,小叶的鞋子闪烁绿光,怀疑上面有摄像头。小叶回忆说,“当时就被安全员夹住胳膊,好像被抓了现行。”他脱下了鞋袜配合检查,民警赶来调查之后才还了他的清白,此时已是凌晨5时了。

纵观事件全过程,可以说是一场“虚假指控不断升级”的闹剧。事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中关键人物的关键做法影响了事件走向,最终酿成了严重后果。

第一阶段是在列车上,两名女子怀疑当事人偷拍,大声指控并叫来地铁安全员。当事人无从分说就被安全员“夹住胳膊”,忍受一车厢人注视,并脱下鞋子让两名女子“一阵狂拍”。此时车厢里已有一名乘客察看后表示“鞋子上没有装摄像头”,但于事无补,安全员用对讲机叫来了一名乘务员。

在这一阶段,两名女子在公开场合指控小叶,安全员随即“夹住胳膊”,他们的做法都欠缺正当性。谁主张谁举证,两名女子既然指控小叶偷拍,就应该拿出证据。安全员不去验证事实,不听取其他乘客建议,却像执法人员一样控制了小叶。姑且不论其有没有这个权力,他既然自我认定有权夹住小叶的胳膊,理应有责任验证证据的真假,这才符合权责对等的比例原则。此事中安全员在扩权同时没有负责,是事态升级的推动者。

第二阶段,一行人在孵化园站下车,安全员要求小叶在地铁站里靠墙站着,并叫他把鞋子脱下来,不允许触碰。此时有保安赶来询问,一名当事女子继续向保安表示“他刚刚偷拍,鞋子上有摄像头”。保安“打量”了一下小叶,之后建议小叶报警。这一阶段持续了约30分钟,其间两名女子拍摄小叶并发给他人,还要求小叶“不能挪动站姿”“不要企图销毁证据”,像示众一样忍受来来往往的乘客注视。

如果说两名女子在第一阶段还有可能只是单纯误解的话,那么在这一阶段她们的表现已经流露出恶意,像游街示众一样拍摄小叶并传到网上,严重侵犯了叶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让本来可能仅仅是虚假指控的行为,有了诬告陷害的嫌疑。而在这一阶段,临时路过的保安做出了正确判断,安全员仍然不能很好地快速处置此事,也映衬出安全员的失察与失职。

第三阶段,四名民警终于赶到,带上所有人去派出所。民警开启执法记录仪,详细检查了小叶的鞋袜,最终证明了鞋子没有任何问题,两名女子将广告牌反光误认为摄像头。当事人小叶不断自证清白,耗费一整夜时间,在警方协助下才得以“脱罪”。事后一名女子“帅哥,对不起”的“飞快道歉”显然欠缺诚意。民警表示可以调解,小叶也保留起诉的权利。

纵观整起事件,安全员的不作为与乱作为,两名女子的恶意,都让一起本来可能迅速化解的误会,升级到了严重侵犯当事人人格权利的事件。同车乘客都可以快速做出“这根本不是摄像头”的正确结论,两名女子、安全员、乘务员却似乎失去了鉴别判断能力,一步步把事情闹大到了派出所,花了一整夜的时间才处理完毕,将一次可能的虚假指控行为,变成了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

人在公共场合对别人发出具体指控,就必须为其真实性负责。众所周知,“在电影院虚报火灾”“在飞机上谎称有炸弹”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原因也不难理解:在公共场合发表如此言论容易造成极大恐慌与意外,发言者需要为言论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的话就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伤害了公共利益。同理,两名女子在公共场合提出了针对个人的公开指控,也必须为指控的真实性负起责任,更何况两人其间还表现出了明显的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是违法行为,应予以拘留并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也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在本案中,两名女子甚至搞出了“游街示众”,所作所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涉嫌诽谤也涉嫌诬告陷害,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对比两名女子与安全员的指控,当事人小叶的起诉却困难复杂得多。此事延宕两个多月才正式立案,其间还经历了“无证据无法立案,未立案无法调取证据”的尴尬处境,这堪比永远也无法实施的“第二十二条军规”,也不禁让人追问,为什么两名女子吼一嗓子就能让安全员夹上小叶胳膊,如今小叶却需要奔走两个多月才能调取证据立案?双方的举证责任如此不对等,显然也有违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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