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架无人机表演中紧急坠落:无人机使用规则亟待清晰化

2023-08-19 20:00:00

8月11日晚,广东东莞一动物园内上演无人机表演秀,遭遇突发状况。现场视频显示,五颜六色的无人机如倒挂的银河般,缓缓从地面飞向高空。可几秒钟后,几乎所有无人机同一时间从高空坠落,现场传出阵阵惊呼。

8月12日,当事动物园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因临时收到了“空中管制”的通知,才导致无人机坠落,“现场没有人员受伤,只损坏了一些机器”。该工作人员还称,大约一个月前,他们推出了上述无人机表演秀,此前他们也接到过空中管制的通知,但昨晚通知得比较突然,此后他们会提前进行沟通。

无人机表演与空中管制有何关系

这一事件引发了诸多疑问。首先,为何此次事件中,该动物园直到无人机表演开始后才接到通知,而不是提前收到告知。由于记者采访当地镇政府以及文旅部门暂未获得回应,目前尚无法得知临时空中管制通知的发布原因。

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规定,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目的,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机场管制服务面向在机场机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以及在机场附近飞行且接受进近和区域管制以外的航空器;进近管制服务面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区域管制服务针对接受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

根据这一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机场塔台管制单位、进近管制单位、区域管制单位、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由于东莞并无机场,显然不属于机场管制服务和进近管制服务,而属于区域管制服务。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2022年11月发布的通告,2022年11月7日0时至11月13日24时期间,对全市“低慢小”飞行物进行临时管控,确有必要执行直播、新闻宣传、勤务活动等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向所在镇街(园区)公安机关报备,经批准后方可飞行。就此可以判断,有权批准该动物园无人机表演的部门为当地公安机关。

无人机商业表演飞行高度不会太高,即将于今年9月举办的第十四届中国(合肥)国际园林博览会上,将举办500架无人机表演,飞行高度为200米。这一低空领域(只要不在飞机场附近使用无人机)与民用飞机所使用的高空领域并不冲突,何以被管制?

无人机使用需更清晰规则

百架无人机因临时空中管制而紧急坠落,看似事小,实则指向我国无人机行业发展面临的障碍。当前,无人机已经成为不少人日常娱乐、游玩乃至工作等必备工具。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无人机运营企业1.3万家,年产值达到1070亿元,注册无人机83.2万架,无人机实时飞行约3.86亿架次,飞行时长约1668.9万小时。

同时,政府对无人机产业发展也日益重视。2021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发展低空经济,民航局2022年印发《“十四五”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将无人机物流纳入“快递进村、村村通邮”服务。无论是民用还是商用,无人机产业都拥有广阔的天空。

然而,现实当中不少无人机使用者,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不少地方频频发布通告,在某个时间段当地禁飞无人机。比如今年8月16日至20日,第27届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昆明市举行,当地公安部门发布通知,称交易会期间所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需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这一规定,意味着当地所有民用无人机想要升空,都应履行申请义务。

如果说,因为国家或者地方重大事宜,进行空中管制,那么,这一管制范围究竟有多大?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来看,包括无人机在内的众多航空器由多个部门进行空域管理,是否会造成“政出多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令无人机使用者无所适从的局面?

应给予无人机更多开放空间

或许正因如此,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将由民航局统一负责,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运行,明确了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超出适飞空域飞行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需接受理论培训并通过考试。同时,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和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并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实名登记。

就无人机使用者最为关注的飞行申请,征求意见稿则要求,在民航空中管制范围外的飞行活动,由相应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就空中管制程序,征求意见稿仅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分为管制服务、协同服务和信息服务。管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识别服务、飞行活动计划服务、间隔控制服务以及流量控制服务。但是,无人机的空中管制是否应做到事先告知?类似于无人机表演过程中临时接到空中管制要求,运营方应当采取怎样的有效避护举措,兼顾空域安全及地面人员安全?公众是否有权对空中管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这些关键问题没有提及。

同时,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公众一旦使用无人机,都需做到提前申请报备。那么,有人在自家院子使用无人机低空飞行,是否也要遵循这一要求?这一规定是否过于严格,导致其执行难度高?

既然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处于面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民用无人机行业从业者、广大爱好者和使用者可就自身发展和使用的合理诉求,针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让规则更合理、更有针对性,如此才能让无人机这一新兴产业飞得更高、更快。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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