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保本信托”可靠吗?购买大行推荐的信托产品就能够“保本保息”吗?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2014年,刘老太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曙支行(下称中行赤曙支行)办理业务时,经该银行职员推荐,并承诺“保本保息、到期兑付”后,花20万元购买信托产品。
怎料,刘老太却陷入集资诈骗陷阱。涉事受托人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沣资产公司)并无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博沣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也身陷囹圄。2018年,邓某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1年,刘老太向法院起诉中行赤曙支行,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中行赤曙支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刘老太的投资本金20万元。刘老太过错轻微,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老太听信大行员工推介购买20万信托
2014年1月22日,刘老太在中行赤曙支行办理储蓄业务时,经该行工作人员推介,承诺“保本保息、到期兑付、没有风险、合法合规”,购买了“ZX1309”信托委托理财产品。
“ZX1309”由博沣资产公司发行。收款单位为博沣资产公司和中行赤曙支行。这款理财产品约定委托代持时间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认购金额为20万元,作为A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资金7%的年回报,结果到期并没有按理财产品的合同约定兑付。
2021年,刘老太在得知博沣资产公司并无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后,将中国银行告上法庭。
她认为,基于对中行赤曙支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造成了损失。中行赤曙支行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银行赔偿本息,共计309666.66元。
中银赤曙支行被判偿还20万本金损失
中行赤曙支行辩称其不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中行赤曙支行与博沣资产公司是否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与刘老太是否存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呢?
法院认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向投资群众宣传、推介,并提供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其签订。因此,博沣资产公司与中银赤曙支行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银行作为卖方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即刘某推介、销售博沣资产公司的信托产品,双方之间即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中行赤曙支行在向刘老太销售信托产品时,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不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其合作伙伴博沣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还在销售时对刘某宣传“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导致刘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刘某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刘老太相信银行工作人员宣传的信托产品“保本保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委托认购合同时应当知道受托人并非中行赤曙支行,而是博沣资产公司。她在委托博沣资产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了解受托人博沣资产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能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刘某并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故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中行赤曙支行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刘某的投资本金20万元。刘某的过错轻微,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赔偿投资本金损失20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老太和银行为何会卷入集资诈骗案件?
刘老太从银行购买信托产品,为何会卷进集资诈骗案件?博沣资产公司究竟有何来头?
事实上,博沣资产公司牵扯众多投资者和银行。刘老太仅是众多受害投资者的一员,而涉事银行也并不局限于中国银行一家,还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大行。
相关裁定书显示,2011年4月13日,博沣资产公司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等(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
邓某为博沣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湖南银监局未对博沣资产公司、邓某颁发过金融许可证,博沣资产公司和邓某均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湖南博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博沣担保公司)、博沣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某的授意安排下,由张某华、王某元、周某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
博沣资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到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并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者签订,使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支付投资款。
通过采取上述运作模式,博丰担保公司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沣资产公司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ZX信托-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09期(岳麓4号)委托认购合同》等,通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渠道向到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群众进行非法集资。
邓某等人先后向3497人非法集资共计约6.3亿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1.1亿元。
法院查明发现,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邓某安排张某华、王某元,周某等人打通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
通过采取上述运作模式,邓某以博沣资产公司的名义,采取虚构“岳麓5号”“岳麓7号”等信托产品,或者隐瞒“金博成长”“博沣一期”等信托产品的信托计划并未成立资金不会用于购买前述信托计划,而是用于兑付前期所欠集资款本息的事实,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为幌子,以年息6%-8%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沣资产公司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SX信托-金博成长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等,通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渠道向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群众大肆非法集资,以博沣资产公司名义向528人非法集资共计1.97亿元,骗取集资款共计1.58亿元。
2018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邓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邓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湖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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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信托”可靠吗?购买大行推荐的信托产品就能够“保本保息”吗?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2014年,刘老太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曙支行(下称中行赤曙支行)办理业务时,经该银行职员推荐,并承诺“保本保息、到期兑付”后,花20万元购买信托产品。
怎料,刘老太却陷入集资诈骗陷阱。涉事受托人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沣资产公司)并无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博沣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也身陷囹圄。2018年,邓某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1年,刘老太向法院起诉中行赤曙支行,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中行赤曙支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刘老太的投资本金20万元。刘老太过错轻微,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老太听信大行员工推介购买20万信托
2014年1月22日,刘老太在中行赤曙支行办理储蓄业务时,经该行工作人员推介,承诺“保本保息、到期兑付、没有风险、合法合规”,购买了“ZX1309”信托委托理财产品。
“ZX1309”由博沣资产公司发行。收款单位为博沣资产公司和中行赤曙支行。这款理财产品约定委托代持时间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认购金额为20万元,作为A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资金7%的年回报,结果到期并没有按理财产品的合同约定兑付。
2021年,刘老太在得知博沣资产公司并无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后,将中国银行告上法庭。
她认为,基于对中行赤曙支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造成了损失。中行赤曙支行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银行赔偿本息,共计309666.66元。
中银赤曙支行被判偿还20万本金损失
中行赤曙支行辩称其不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中行赤曙支行与博沣资产公司是否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与刘老太是否存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呢?
法院认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向投资群众宣传、推介,并提供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其签订。因此,博沣资产公司与中银赤曙支行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银行作为卖方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即刘某推介、销售博沣资产公司的信托产品,双方之间即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中行赤曙支行在向刘老太销售信托产品时,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不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其合作伙伴博沣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还在销售时对刘某宣传“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导致刘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刘某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刘老太相信银行工作人员宣传的信托产品“保本保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委托认购合同时应当知道受托人并非中行赤曙支行,而是博沣资产公司。她在委托博沣资产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了解受托人博沣资产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能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刘某并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故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中行赤曙支行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刘某的投资本金20万元。刘某的过错轻微,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赔偿投资本金损失20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老太和银行为何会卷入集资诈骗案件?
刘老太从银行购买信托产品,为何会卷进集资诈骗案件?博沣资产公司究竟有何来头?
事实上,博沣资产公司牵扯众多投资者和银行。刘老太仅是众多受害投资者的一员,而涉事银行也并不局限于中国银行一家,还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大行。
相关裁定书显示,2011年4月13日,博沣资产公司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等(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
邓某为博沣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湖南银监局未对博沣资产公司、邓某颁发过金融许可证,博沣资产公司和邓某均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湖南博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博沣担保公司)、博沣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某的授意安排下,由张某华、王某元、周某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
博沣资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到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并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者签订,使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支付投资款。
通过采取上述运作模式,博丰担保公司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沣资产公司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ZX信托-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09期(岳麓4号)委托认购合同》等,通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渠道向到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群众进行非法集资。
邓某等人先后向3497人非法集资共计约6.3亿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1.1亿元。
法院查明发现,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邓某安排张某华、王某元,周某等人打通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
通过采取上述运作模式,邓某以博沣资产公司的名义,采取虚构“岳麓5号”“岳麓7号”等信托产品,或者隐瞒“金博成长”“博沣一期”等信托产品的信托计划并未成立资金不会用于购买前述信托计划,而是用于兑付前期所欠集资款本息的事实,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为幌子,以年息6%-8%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沣资产公司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SX信托-金博成长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等,通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渠道向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群众大肆非法集资,以博沣资产公司名义向528人非法集资共计1.97亿元,骗取集资款共计1.58亿元。
2018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邓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邓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湖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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