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羁绊新巨丰,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短期或难有定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牛其昌

距离新巨丰(301296.SZ)官宣收购纷美包装(00468.HK)股权已过去了近七个月,如今,“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又有最新进展。

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建议新巨丰就收购事项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申报文件被受理之后,该局决定对此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实施进一步审查。

8月17日晚间,新巨丰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称公司8月16日收到市场监管总局核发的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本次交易继续实施审查。

新巨丰表示,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后续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与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沟通,尽快推动审查事宜。“本次交易尚需经有权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关程序履行完毕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公开资料显示,新巨丰成立于2007年,专业从事生产液体食品无菌包装材料,是国内为数不多能够规模化生产无菌包装的企业,产品应用于伊利等国内众多乳企。2022年9月2日,新巨丰登陆创业板上市,成为内资控股的第一大无菌包装材料供应商。

今年1月29日晚间,刚刚登陆创业板不到半年的新巨丰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收购 JS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 持有的纷美包装3.77亿股股票,约占其总股本的28.22%。交易完成后,新巨丰将成为纷美包装的第一大股东,但无法实现控制。

不过,这一“蛇吞象”式的收购立即招致了纷美董事会的反对,为此,纷美方面主动就此次收购向市场监管总局递交反垄断申报。

彼时,新巨丰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取得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也不会对纷美包装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此后,关于“反垄断事项是否对此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也引发了深交所的问询。6月16日,新巨丰在回复函中坚持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不过,上述解释迅速遭到市场监管总局“打脸”。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向新巨丰下发提示函,建议其就收购纷美相关事项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截至目前,距离新巨丰官宣收购纷美包装股权已过去了近七个月,新巨丰究竟能否迈过“反垄断”这道门槛,短时间内或难有定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时需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除了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等。

市场监管总局会对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确认申报材料已被受理。市场监管总局可能会对交易进行进一步审查,包括调查相关市场竞争情况、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等。”付建表示,市场监管总局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决定是否批准交易或者要求交易各方采取一定的措施。

如今,随着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何时会有最终结果?

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周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提交申报材料到最终决定可能需要数个月的时间。具体周期取决于交易的复杂程度、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付建表示。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来源:Choice

来源:Choice

从二级市场的表现来看,自7月5日以来,新巨丰股价持续低迷,累计跌幅接近13%。反观纷美包装,自7月5日以来股价呈稳步攀升走势。

根据纷美包装发布的上半年盈利预告,预计2023年上半年纯利不少于9500万元,同比增长超过40.9%。纷美包装称,纯利增长归因于国际业务的持续增长,而此增长受益于销售上升及货运成本持续正常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牛其昌

距离新巨丰(301296.SZ)官宣收购纷美包装(00468.HK)股权已过去了近七个月,如今,“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又有最新进展。

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建议新巨丰就收购事项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申报文件被受理之后,该局决定对此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实施进一步审查。

8月17日晚间,新巨丰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称公司8月16日收到市场监管总局核发的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本次交易继续实施审查。

新巨丰表示,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后续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与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沟通,尽快推动审查事宜。“本次交易尚需经有权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关程序履行完毕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公开资料显示,新巨丰成立于2007年,专业从事生产液体食品无菌包装材料,是国内为数不多能够规模化生产无菌包装的企业,产品应用于伊利等国内众多乳企。2022年9月2日,新巨丰登陆创业板上市,成为内资控股的第一大无菌包装材料供应商。

今年1月29日晚间,刚刚登陆创业板不到半年的新巨丰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收购 JS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 持有的纷美包装3.77亿股股票,约占其总股本的28.22%。交易完成后,新巨丰将成为纷美包装的第一大股东,但无法实现控制。

不过,这一“蛇吞象”式的收购立即招致了纷美董事会的反对,为此,纷美方面主动就此次收购向市场监管总局递交反垄断申报。

彼时,新巨丰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取得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也不会对纷美包装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此后,关于“反垄断事项是否对此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也引发了深交所的问询。6月16日,新巨丰在回复函中坚持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不过,上述解释迅速遭到市场监管总局“打脸”。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向新巨丰下发提示函,建议其就收购纷美相关事项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截至目前,距离新巨丰官宣收购纷美包装股权已过去了近七个月,新巨丰究竟能否迈过“反垄断”这道门槛,短时间内或难有定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时需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除了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等。

市场监管总局会对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确认申报材料已被受理。市场监管总局可能会对交易进行进一步审查,包括调查相关市场竞争情况、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等。”付建表示,市场监管总局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决定是否批准交易或者要求交易各方采取一定的措施。

如今,随着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何时会有最终结果?

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周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提交申报材料到最终决定可能需要数个月的时间。具体周期取决于交易的复杂程度、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付建表示。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来源:Choice

来源:Choice

从二级市场的表现来看,自7月5日以来,新巨丰股价持续低迷,累计跌幅接近13%。反观纷美包装,自7月5日以来股价呈稳步攀升走势。

根据纷美包装发布的上半年盈利预告,预计2023年上半年纯利不少于9500万元,同比增长超过40.9%。纷美包装称,纯利增长归因于国际业务的持续增长,而此增长受益于销售上升及货运成本持续正常化。

© 2023, 免責聲明:* 文章不代表本網立場,如有侵權,請盡快聯繫我們 info@uscommercenews.com * 讀者評論僅代表其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網立場。評論不可涉及非法、粗俗、猥褻、歧視,或令人反感的內容,本網有權刪除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