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马俑全是男性:秦始皇真是“妇女之友”吗?

2023-08-09 17:00:00

近来某导游在兵马俑博物馆解说时,说兵马俑里面没有女兵,“正体现出了秦人对于女性的一种尊重和保护”,然后宣称秦始皇搞“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是妻子可以杀死有外遇的丈夫。此事上网后获赞无数, “秦始皇时期一项特权简直男人噩梦”“秦始皇给女人的权利”“秦始皇是真的男神”“秦朝完全做到了婚姻自由”之类热评数以万计,令人瞠目结舌。

秦始皇是否尊重女性,先看看秦始皇陵的陪葬坑就知道了。2013年秦始皇陵园发现了十座小墓,墓道填土中发现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乱人骨,人骨都不完整,“墓道散置的人骨个体是经肢解后埋入这批墓葬中的”。(《考古》2014年7期,第56-57页)。

在秦始皇看来,女性不过是物品而已,《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宫殿规模巨大,“所得诸侯美人钟鼓,以充入之”;“帷帐、钟鼓、美人充之”。女性同钟鼓、帷帐这些物品被视为一类,因此秦始皇死了,作为物品的女性就被拿来肢解殉葬。哪怕秦始皇的女儿也很悲惨,《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十公主矺死于杜”,即十个公主最后也被肢解,用于殉葬。

在秦制之下,民间女性的处境更为悲哀,因为大量女性的身份,属于卑贱的“隶妾”乃至更低贱的“舂”。“孟姜女哭长城”虽不是史实,但却是一种情感真实,是秦朝女性悲惨处境的朴素记忆。

岳麓书院藏秦简简2009记载逃走的女舂被抓回来,脸上刺字,哪怕自己回来自首,也要鞭笞一百。简1983记载,怀孕的女舂,将会被“大枸椟及杕之”,即用大木头加大铁钳双重刑具束缚起来(《岳麓(肆)》,第54、第77页)。

很多罪名,都可能导致她们沦为“舂”,据岳麓秦简J44记载,有一种“坐妒入舂”罪,即因嫉妒而导致犯罪,沦为舂(《岳麓(肆)》,第191、第225页)。因为秦朝要求女性“善依夫家,以自为光”,必须完全听丈夫的话(北大藏秦简《教女》)。“虽与夫治,勿敢疾当”,意思是丈夫打妻子,也不要躲,而且要“屈身受令”。此外,一定要“中毋妒心”,丈夫纳妾,不允许嫉妒。(朱凤瀚:《北大藏秦简〈教女〉初识》,《北京大学学报》2015年2期)。杨宽先生在《战国史》中就说过,秦朝“用法令来对女子作严厉的压迫,是此前所未有的”。

秦朝社会有大量女性,遭受到残酷的奴役。里耶秦简8-145记载有“隶妾系舂八人”、欠了官府钱干活还债的女奴“隶妾居赀十一人”,还有在仓库中干活的“受仓隶妾七人”。此外还有五名小女奴“小舂”,三名在官田干活,一人做饭,还有一个生病的。8-1095记载“隶妾居赀五十八人”,这五十八个女奴欠了官府的钱,强制进行劳役。

云梦秦简《司空》规定,“人奴妾居赀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即这些被强制劳役的居赀女奴,也要像城旦一样,被戴上大木头加大铁钳双重刑具,在监工看管下劳役。这些居赀干活的女奴,“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即还没干完活就死掉了,就注销她们的衣食。《司空》中规定“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把男奴、女奴和牛马并列,视为一类。所以,秦朝根本不存在“尊重女性”这种问题,而是对男女不加区分地榨取和肆虐。甚至修长城之类的重体力活,也不仅限于男子,《仓律》中记载,“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者”这类重活,规定了女奴的口粮标准。

了解到这些背景,你还会认为兵马俑里面没有女性是因为秦朝“尊重女性”吗?其实在冷兵器时代,女性的体力本来就不适合野战,秦朝是觉得她们不是合格的战争耗材而已。

那么秦朝女性,是否能作为一种战争资源呢?答案是肯定的。《商君书•去强》中明确要求,要登记秦国的“壮男壮女之数”,要掌握“壮女”的名籍,显然也是作为后备资源的考虑。《商君书•兵守》中,就规定了秦国女性用作守城战争,“壮女为一军”,她们负责“作土以为险阻”“发梁撤屋”,即守城时筑造墙壁,拆毁城内建筑,提供防守的土石。显然,这些“壮女”都是战争资源和劳力,和“秦朝尊重女性”没半毛线关系。

成文于秦墨的《墨子•备城门》也记载,秦国、秦朝是要用女性参与守城军事任务的,防守五十步要布置“丁女二十人”,其武器是“人一矛”。造防御工事,也是“男女相半”。在秦皇的眼中,男女都是战争耗材和劳动力资源,没啥区别,只是男的更适合野战而已。

至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更是和“尊重女性”没毛关系。秦会稽刻石上面这些话,是男子到女方家庭去当赘婿,这种人就该杀。云梦秦简中就纳入了一条魏律,将“赘婿后父”拿去当战争中的耗材,所谓“将军以堙豪(壕)”,把他们拿去填壕沟就行了。

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相对的,是另一句话“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即如果妻子敢改嫁,那么她在前夫家的儿女,就不允许将她再当作母亲。对此,杨宽先生早已指出,秦始皇的这些刻石,表明“随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加强,对于女子的迫害也更加厉害”。希望现在一些导游、自媒体能够自律一些,尊重基本历史,不要再以讹传讹,误导大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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