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带资入场”:业主有了选择权,物业也有了服务意识

2023-08-06 17:00:00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某小区公布了物业选聘入围结果的公告,入围的多家物业公司,除了公布各自未来物业收费标准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带资无偿投入XX万,垫资XX万,用于基础项目及升级改造;而在公共收益分成上,物业公司未来只占30%,全体业主则将享受到70%的收益。

从该小区物业选聘入围结果来看,入围的物业公司均将“带资无偿投入、垫资及公共收益分成比例”作为重点。按照这一模式,物业公司将拿出相当数量的自有资金用于小区维护运营,不仅表现出物业公司在小区维护上主动作为的诚意,也能让业委会及业主看到该企业让“小区变得更好”的决心和行动。

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服务的服务主体。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收取业主物业费,同时对物业区域内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商业开发,获取相关收益,从而保障公司成本投入及运转。

然而,小区往往沿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体化”模式,开发商交付楼盘后,旗下物业公司则进驻负责小区物业服务。在这个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无太多先期投入。

由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利益纽带关联,容易造成两大问题:物业公司以小区管理者而非服务者自居,对业主权益多有忽视,同时因为缺乏内部制约,没有服务质量考核压力,其服务也就容易“摆烂”;公共收益更易成为物业公司的自留地,收益来源及用途等关键信息长期处于非透明状态,物业甚至借此“喊亏”而要求业主提高物业费缴纳标准,或者逼迫业主动用小区维修基金弥补缺口。

以上现象的发生,在于松散的小区业主难以与组织化的物业公司对等博弈。因此,经过全体业主表决参与、共同选举的业委会,是小区业主权利保障、推动小区重大事宜自治的基础所在。

东莞某小区竞标物业公司纷纷做出“带资无偿投入、垫资用于基础项目及升级改造、未来小区公共收益大头归业主”的承诺,就在于这是一次由业委会主导的物业公司选聘。如果物业公司要在竞标中获胜,必须向小区业委会及业主提供与以往不同、含金量更高的服务标准。业委会推动的物业公司选聘,让物业公司“躺平”就能独享小区物业管理权及收益的做法不再可行,更倒逼物业公司转向服务者角色,通过各种方式持续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进而带动小区物业保值增值,从而获得业主广泛认可。

因此,带资无偿投入、垫资只是形式,物业公司具有更明显的服务意识,将小区基础物业设施升级改造,作为自身服务内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实现小区物业先期建设“风险共担”、后续物业及地产增值“收益共享”的目标,推动物业与业主形成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才是这一系列承诺背后物业服务理念转换的价值内核。

小区收益业主占大头,本就是法律应有之义。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从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看,业主对小区各类公共设施,享有完全或部分所有权,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各项收入,也应按相关程序接受业主及所委托的业委会审核,其分配模式由业主(业委会)主导。

此外,还有地方尝试对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量化管理,福建省住建厅等4部门2022年印发的《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就规定,前期物业(指在业主和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企业为了完成正常的住宅交付和管理,自行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

长期以来,部分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责倒置,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公共收益“公共性”全无的事件屡屡发生,盖因业主对小区自治权利无法落地。不过,物业服务市场正在发生变化,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将近7万余家,市场竞争加剧,更有部分头部物业公司上市。随着物业行业集中化、大型物业公司不断承揽各类小区物业服务业务,“老子开发商儿物业”模式将被打破。为了获得更多市场份额,提升项目服务品质、业主口碑成为物业公司生存与发展所需,其中就包括了如何提高小区公共区域的资产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小区业主权利意识觉醒,推动业委会组建的呼声日益高涨,每一个业主自发参与推举的业委会成立,都有望为所在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改善带来改革动力。就此,小区自治将随着业委会组建、管理及内外监督进程的深入而获得更加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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