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洛杉磯市議會周二表決通過,除非有特殊條件,否則禁止洛市多數雇主徵聘人手時,要求應徵者提供犯罪記錄。現行規定,雇主在初步錄取應徵者之前,禁止詢問應徵者是否曾經犯罪。
市議會經濟發展委員會(Economic Development Committee) 當天以4-0 通過擴大法律適用範圍,包括員工人數在10 人或10 人以上的企業,以及市府合約商和轉包商。
根據提議法案,在得知應徵者有犯罪記錄後決定取消錄取的雇主,必須提供書面報告。應徵者有機會提出申訴。
違法雇主初犯將被罰款500 美元,第2 次違法罰1000 美元, 第3 次罰2000 美元。這項法案在交付市議會表決前,將在娛樂與設施委員會舉行聽證。
法案支持者說,有犯罪記錄的應徵者如果能先通過求職和面試程序,再提供過去記錄,獲得工作的機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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