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共享單車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用戶押金

記者16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日前聯合印发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用戶押金,該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稱,近年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快速发展,改善了乘客出行體驗,但也存在運營企業責任意識不強、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實等問題,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出台該辦法,助于從源頭上防范用戶資金風險,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发展。

辦法共5章27條,對用戶資金收取、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存管,以及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強化監管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用戶資金收取方面,辦法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為用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同時,為減少個人資金損失,對用戶的押金和預付資金收取規定了限額。

為保障用戶資金安全,辦法要求運營企業需在注冊地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並與銀行簽訂相關協議,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戶資金。押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辦理原路退還押金、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轉賬業務。運營企業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時告知用戶。汽車分時租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押金最長退款周期分別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個工作日。

辦法要求預付資金建立備付金制度,且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留存資金不得低于運營企業預付資金余額的40%,可提取部分預付資金只能用于運營企業與服務用戶有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借貸。

這位負責人稱,考慮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與相關銀行實現信息系統對接等工作需要一定時間,辦法對存量用戶資金納入管理設立了6個月的過渡期。運營企業在辦法发布前收取的用戶資金,應當在11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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