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女士發覺她在某銀行的支票帳戶被提走數千元,向銀行查詢下,知道原來是銀行將帳戶大部份的錢取出,只留下$100。而被取去的錢是用來清還她公司的信用卡債務。這位女士之前與合夥人(partner)一同經營生意,公司在這家銀行設立了信用卡,合夥人使用信用卡購買物品與生意無關。女士發覺之後報警,並馬上向銀行投訴信用卡被盜用,以為銀行會取消這筆欠款,怎知道銀行從她的私人支票戶口提款來還信用卡債務。
這位女士是否要為這筆信用卡債務負責呢?而銀行是否有權中私人支票帳戶取錢還債呢?同合夥人做生意,每一個合夥人的行為,其他的合夥人都要負責的,因此,大家不要隨便與他人合夥投資或者做生意。合夥人既然有權使用這張信用卡,便不屬於盜用,欠下的款項其他合夥人都要負責。
相信他們成立信用卡時,已經同意銀行有權從私人帳戶中取錢還信用卡債務,這叫做「抵銷的權力」(right to offset),因此銀行可以在預先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將私人帳戶的錢用來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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