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假如有虧蝕 (Capital Loss),是可以用來扣稅。首先,虧蝕可以全部用來抵銷當年的資金增值(Capital Gain) ;若有用不完的虧蝕,可以用最多$3000用來抵銷普通收入,若尚有未扣盡的虧蝕,就可以「帶前」(Carry Forward),直到以後用完為止。
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當年收入不高,沒需要利用此$3000虧蝕抵銷,則這$3000或任何未需要用來扣稅的金額,可否帶前留給日後使用?答案就是:完全可以的。
若1040報稅表上,扣完標準或逐項扣稅額的收入是負數,則無需使用這$3000虧蝕來抵銷普通收入。在此情況中,全部或部份資金虧蝕,都可以帶前到下一年使用。舉個例,納稅人有一萬元虧蝕,可是他的總收入(包括$3000資金虧蝕)是二萬元,他的逐項扣稅(Itemized Deduction)卻有二萬二千元,所以1040報稅表上的應繳稅收入(Taxable Income)是負$2000,在這個情況下,他無需要用盡$3000資金虧蝕,只需要用$1000,其餘$9000虧蝕可以帶前到將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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