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射飛彈三官兵遭起訴

【本報訊】綜合台灣媒體報道,台灣海軍「金江艦」於7月1日誤射「雄三飛彈」,造成「翔利昇」號漁船人員1死3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昨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中士高嘉駿,依廢弛職務罪嫌起訴士官長陳銘修及兵器長許博為。此外,台防務部門昨日公佈「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的行政調查報告,定調誤射事件存在未依規定操控作業等4方面缺失。

高雄地檢署昨日宣佈案件偵結。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將發射飛彈的高嘉駿依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及陸海空軍刑法過失毀壞武器罪嫌起訴,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及兵器長許博為依廢弛職務罪嫌起訴。

中士演練誤接火線

根據檢方初步調查認定,此起飛彈發射事件起因,源於高嘉駿當天因艦測太緊張,因此打算正式上場前再演練一遍,卻接上火線,又選擇了作戰模式, 才誤將飛彈發射出去;而原本在一旁須監督的陳銘修,又在關鍵時刻離開戰情室,才導致這起誤射事件發生。

檢方指出,高嘉駿未注意在「作戰模式」下,火線安全接頭已經連接實彈, 並需有長官在場督導才能測試,甚至從頭到尾從沒注意到第3 號及第4 號飛彈狀態已顯示為「實彈」。

檢方認定,陳銘修在可預見火線安全接頭均已接上,竟未遵守應在場督導規定,擅自離開戰情室達5 至7 分鐘,而獨留高嘉駿1 人在戰情室;許博為在可預見4 支火線安全接頭均被接上,可能引發實彈發射,卻未在場督導。

檢察官認定全案確是過失意外,並無任何陰謀或不法動機。

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據風傳媒消息,發射飛彈不當,可能涉及台灣《陸海空軍刑法》「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若情節輕微者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罪,則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台灣軍方在飛彈誤射的行政調查報告中確認的4 個缺失具體包括:一是未依規定全程督導系統操控作業,違反訓練紀律;二是精準武器操演檢整及操作過程,輕忽防險機制;三是測考資審疏漏,任務分配欠周;四是幹部專業訓練及督管強度不足,未遵工作規範。

台軍方表示,後續置重點在組織機制、教育訓練、部隊紀律管理等各層面,以徹底矯正過往缺失,重塑部隊訓練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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