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中新社報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5 日審理強冠公司餿水油案,改判強冠公司董事長葉文祥22 年有期徒刑,並處強冠公司罰款1.2 億元(新台幣,下同,約合港幣3,000 萬元)。
2015 年7 月24 日,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強冠公司罰款5,000 萬元,葉文祥及強冠公司副總經理戴啟川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 年。賣餿水油給強冠公司的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施閔毓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 年和8 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5 日進行二審宣判。合議庭認為,強冠餿水油事件損害下游285 家廠商,因此撤銷一審判決,重罰強冠公司1.2 億元,沒收犯罪所得8,150 萬元; 改判葉文祥22 年有期徒刑,其中5 年得易科罰金;改判戴啟川有期徒刑18 年,其中4 年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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