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昨公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指出,內地網貸機構實行雙監管,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如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
中國銀監會表示,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要求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並明確網絡借貸機構是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
銀監會普惠金融處主任李均鋒說,辦法進一步明確網絡借貸機構的定位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允許「網貸」機構吸收存款,設立資金池進行非法集資等,明確網絡借貸機構是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
在具體的借貸限額上,辦法明確了借款的單一個體和法人的借款上限:單一自然人在單一平台的上限是20萬元(人民幣,下同),單個法人在單一平台借款是100萬;單個自然人在多個平台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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