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報章報導,在加州一位華裔女士,是一家公司的產品部經理,該公司從國外進口商品,在美國銷售。進口貨物當然要經國海關,並按貨品內容與價值繳納進口稅。這位女士被聯邦政府以欺詐與走私罪名起訴,因為她為了減低進口關稅和其他費用,在向海關申報時蓄意低報貨物價值,並造虛假的發貨單和其他有關文件,企圖瞞騙海關。結果這位女士認罪,被判入獄15個月,另罰款45萬元。
這位女士似乎本身不是老板,只是一位經理,所以瞞稅的利益並不屬於她,如今東窗事發,坐完監還要終生留下刑事犯罪記錄,將來極不容易尋找工作,所以她的懲罰是相當重的。
美國是個法治國家,雖然報稅或報關這些要求都似乎是「自發性」,甚至近於所謂Honor System,可是,它卻有不同程度的核查制度,一旦被查出故意隱瞞或虛報,便可能惹上刑事官非,所以奉勸大家要小心,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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