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新移民離開原居地的時候,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在移民前將海外的自住物業賣掉,他們移民後應該注意什麼稅務問題呢?
移民取得綠卡後馬上便榮升為美國納稅人,而美國的稅例要求納稅人申報全世界收入,包括出售海外物業賺到的資金增值(CAPITAL GAIN)收入,所以在移民之後賣出海外物業,是有可能產生資金增值收入,需要在美國報稅表上申報的。
可是,假如海外物業是自住房屋,一般每一個業主25萬免稅額是否適用呢?這個免稅優惠沒有房屋所在地限制,所以海外物業一樣適用,可是,稅例規定要在賣屋前五年內曾在該物業自住二年,所以要得到這個稅務優惠,必須在移民後三年內將物業賣出,便可以享受夫婦共50萬增值免稅額。
假如移民後不打算在三年內將房地產賣出,或該物業根本不符合自住要求,便應該在移民前為房子作正式估值,藉此去訂立移民前的房子價值,用來減低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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