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指定代理人

最近見到幾個情況,都是戶口持有人因身體突然出現問題無法管理帳戶,由於帳戶只是由這位病人操控,家人無法從帳戶內提取存款,結果要請律師向法庭申請「保護權」(Conservatorship),要花費不少金錢和時間。

假如帳戶持有人是已婚的話,一般都應該夫婦兩個人共同擁有帳戶,其中任何一個人都有簽字權,這樣萬一其中一個人不方便時,另一個人可以繼續動用帳戶資金。假如帳戶持有人是單身,也可以與另一人聯名擁有帳戶,並預先將他的簽名加在帳戶上,不過,這樣做當然共同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帳戶存款。

另一個比較妥善的方法,是不將另一人的名字和簽字權加入帳戶,而是通過律師設立一份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而且這份是「耐用」(DURABLE)的授權書,即使授權人神智昏迷時也繼續有效。這份授權書也可是「跳板式」(SPRINGING),意思是要某一些指定情況發生後該授權書才生效,通常是授權人在醫生證明無法處理帳戶時才生效。這種做法最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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