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租屋給住客,之後除非有特發和緊急事故,是不能隨便進入住客的居所。
在有些情況下,業主是需要進入房屋的,例如﹕需要作維修、讓其他申請租屋的人參觀、在打算賣出房屋時讓買家參觀等。在這些不是突發的情況,業主必須預先通知住客才可以入屋。在加州,業主必須以書面通知,而且需要給予合理的通知時間,通常是起碼二十四小時;假如業主的通知是用郵寄,就要六天前寄出才算是合理通知時間。紐約州則規定業主要給予租客合理時間的通知才能入屋。
加州租務法例對準備出賣房屋的業主,有個特別的規例,就是業主或房地產經紀只要一次用書面通知租客,讓租客知道業主準備出售房子,之後只需要在買家檢查房屋之前24小時,以口頭通知租客便可以了。不過,第一次的書面通知,是要在口頭通知起碼120天之前。
假如業主不按法例,隨便地進入租客居所,租客有權循法律途徑,要求業主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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