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開發商計畫就一處地帶進行地產開發,開發商以高達百萬美元的補償價格希望得到當事人的同意進行拆遷(超出市值數倍)。但伊蒂絲不為所動,因為老人戀舊,且已習慣了固有的生活。開發商無奈,只得修改圖紙,空出原本屬於老人的住處。
隨著中國國內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市政改造,商業地產開發等活動遍地開花,這一過程不可避免的導致拆遷。儘管中國早在2007年就頒佈了《物權法》,同時還有一系列政策法規對民眾權益進行保護,但不可否認,開發商在拆遷過程中基本處於強勢地位,而普通民眾因悖弱常常只能被動扮演受害者的角色,這不能不說是令人尷尬的。
如何破解商業利益與個人權益的糾葛,在開發建設與和諧穩定間怎樣盡可能保持平衡?成為擺在中國社會面前的一道難題。
反觀美國,同樣的行業和領域,很少發生特別事件,即使偶有例外,也會迅速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論和監督,最後在各方力量積極參與,並盡可能保證公平透明的情況下得到解決。更重要的是,對相關法規的補充調整會緊隨其後——民眾和各級政府會根據最新情況,以挑剔乃至苛刻的態度重新審視之前制定的成文,從修正到執行,真正落實平等法制的精神。可以說,這其中的蘊含值得我們深究。
上世紀90年代末,美國康州的新倫敦市(New London, Connecticut)為振興發展,決定對城市的某個地段進行開發,但遭遇兩個“釘子戶”的阻撓。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新倫敦市的市政府拿起法律武器與兩個釘子戶開始了法庭訴訟,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終,市政府以微弱優勢贏得了有利於自己的裁決。
此舉在全美各地掀起軒然大波,很多人都表示反對,並擔心這會成為政府日後濫用公權的先例。民眾的反對最終引起了聯邦的重視。2006年,布希總統發佈行政令,明確規定聯邦政府必須出於對公眾福利的考慮才有權征地。
隨後,美國幾十個州的州政府也紛紛出臺立法,對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做出明確說明和限定。一次“強拆”拆出幾十部專題立法,這堪稱立法史上的奇跡。在這一過程中,除了普通民眾主人翁意識的表現外,政府對民眾抗議的尊重與配合,尤其令人印象深刻。
普通民眾的利益之所以能夠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除了西方社會重視保護私有財產的文化傳統外,還在於政府的公平執法,而實現這些的前提,是政府一般不介入商業用途的地產開發——土地徵用,房屋拆遷補償等問題,被認為是開發商和地產被征人之間的商業行為,一般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當然,這並不代表政府對其中可能存在的糾紛不作為。相反,政府對涉及開發拆遷等環節有明確詳細的規定:除嚴禁政府官員從中牟利外,還要求征遷雙方自願平等,禁止以強欺弱或無理糾纏等不合理現象發生。
當然出於道路、學校、醫院等公益建設的需要,美國政府也會以公眾代表的身份介入土地徵收。但即便如此,各級政府在行駛征地權時,也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沒有取得公正賠償的前提下,私人財產不得被充公;各州在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式下不得擅自剝奪私人財產”。針對“釘子戶”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式,而不能強行私拆——尊重私權,公正賠償等原則被貫徹執行。
2007年在美國的西雅圖,有開發商計畫就一處地帶進行地產開發,在征遷過程中涉及一名86歲高齡的老太伊蒂絲•曼斯費爾德,開發商以高達百萬美元的補償價格希望得到當事人的同意進行拆遷(超出市值數倍)。但伊蒂絲不為所動,因為老人戀舊,且已習慣了固有的生活。開發商無奈,只得修改圖紙,空出原本屬於老人的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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