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发表有關支付產業對外開放的講話4個月後,央行正式发布外商投資支付有關事宜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遵循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防范業務風險、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則,在商業存在、業務系統、信息保護等方面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提出要求,給予其全面國民待遇。這意味著,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巨頭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可能將迎來更多的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挑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央行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准入標准和監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針對支付產業“雙向開放”,北京網絡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趙鷂認為,國內配套建設的清算設施亟須中央銀行統籌規劃與管理,特別是在支付巨頭紛紛“走出去”,將國內支付產能轉移海外,要避免清算市場的過度競爭。
統一准入標准與監管要求
2017年11月16日,在第六屆中國支付清算論壇上,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发表講話指出,我國支付產業“走出去”快速发展,服務、技術、標准和網點輸出全面推進;“引進來”穩步推進,頂層設計基本完成,一些領域的對外開放已經落實到位;國際交流日益深化,迎來了難得的戰略機遇期。
在這個論壇上,范一飛提出,在牢固樹立“開放”新发展理念的基礎上,要把握好四個原則:一是全面開放原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推進電子支付領域的對外開放,歡迎和鼓勵外資參與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发展和競爭,促進我國支付服務市場格局進一步優化。二是均衡開放原則。政府監管將繼續遵循總量控制、結構優化、提高質量、有序发展的原則,重點做好對已獲牌機構的監管引導和整改規范,通過續展等監管措施淘汰落後機構,同時鼓勵有實力、可持續发展的中外資機構入場開展業務,鼓勵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現支付機構結構優化。三是有序開放原則。實踐中遵循先放開前端交易和結算,後放開後台清算的總體開放順序。四是開放與監管匹配原則,支付業務屬于重要的金融業務,無論是國有經營主體、民營主體還是外資機構,不管從事的是哪種業務,一律實行准入,一律納入監管。
在此次論壇上,部分國際支付和清算機構現身,包括PAYPAL(美國eBay全資子公司貝寶)等。
記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4月,國務院就已經下发《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批准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這吸引了維薩(VISA)、萬事達(MasterCard)以及美國運通等准備參與中國市場。
本次《公告》進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准入和監管政策。對于准入和監管原則,上述央行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是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公告》明確了外資和內資支付機構須遵守相同規定,實現統一的准入標准與監管要求,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不斷擴大金融對外開放。二是防范風險、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遵守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支付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防范業務風險,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運行。三是合理引導,堅持規范发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並引導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運營管理持續合規,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有序发展。
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公告》規定,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對此,《公告》對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1)商業存在。境外機構應當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主體。(2)支付業務設施。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范、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3)信息存儲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應在境內存儲。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還應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发布)規定的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反洗錢措施等要求。
央行相關負責人指出,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准入標准和監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有利于營造支付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支付機構的服務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改革開放一直是我國支付服務市場发展的主基調。央行相關負責人指出,自2010年建立支付業務許可制度以來,我國支付服務市場快速发展,在小額零售支付服務領域发揮了重要補充作用。
2013年至2017年,支付機構處理的業務量從371億筆增長到3193億筆,金額從18萬億元增長到169萬億元,年复合增長率分別達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機構已經“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戶提供支付服務。
央行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表示希望進入我國支付服務市場。
北京網絡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趙鷂分析,“雙向開放”使監管部門面臨更為复雜的局面,對“引進來”而言,監管部門需要考慮新入者會對現有支付產業生態體系带來何種影響,如何促進各方協調平衡发展,防范系統性風險;對“走出去”而言,監管部門要研究如何為我國市場機構積極爭取國民待遇,保障合法權益,以及如何督促和管理市場機構遵守當地監管要求,合法經營、合規发展,維護好國家形象和自身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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