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身家裁決兩地法院互認

■沈德咏(左)指,兩地簽署《婚姻家事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沈德咏(左)指,兩地簽署《婚姻家事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隨着跨境婚姻愈來愈普遍,香港及內地昨日簽署兩地法院互認及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安排,尤其為有婚姻問題的成員,及他們子女提供法律保障,避免因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而影響權利。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簽署儀式致辭時表示,今次兩地商討及簽訂新安排,證明只要能夠依據「一國兩制」的精神,相互理解及尊重,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不會構成共同協作的障礙。

兩地簽署22項相關安排

昨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涵蓋22條新安排,主要是香港法院與內地法院的互相認可,雙方處理離婚後財產糾紛、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親子關係確認糾紛、監護權糾紛(限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糾紛),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案件。

該安排特別提到,若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另外,被申請人在內地和香港均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兩地法院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應對方法院要求,兩地法院應當相互提供本院執行判決的情況。

基本法成功落實最新例子

袁國強表示,今次簽署是兩地司法協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香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實的最新例子。

出席簽署儀式的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表示,隨着兩地跨境婚姻增加,家庭糾紛也出現增長,兩地互相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判決的需求和期待可謂迫切,今次協作可以大大減少當事人的重複訴訟,也能進一步增進兩地司法互信。

他又表示,在香港回歸20周年之際,兩地簽署《婚姻家事安排》是近年來兩地司法協助領域最貼近民生的一項創舉,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大舉措,證明兩地法律人以家國利益為重、以理解合作為念、以民眾福祉為要的使命擔當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

研涵蓋更多民商事法院判決

袁國強並提到在兩地良好的合作基礎上,下一步兩地將研究涵蓋更多不同種類的民商事法院判決,同時研究認可和執行跨境個人和企業破產判決等專項問題,進一步完善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等安排,更全面優化兩地司法協作制度和配套措施。

袁國強指出,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與內地的相關制度存在相當的差異,但這不代表兩地不能夠進行有效的司法協作。

他指無論在回歸之前,還是回歸之後,香港一直依據香港法律,包括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民商事司法協作。

既然香港可以與其他地方進行司法協作,加上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個國家,兩地進行司法協作的理據就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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