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富翁父亲被儿子送进精神病?莫让医疗机构沦为人伦悲剧的帮凶丨快评

2023-08-24 23:00:00

近日,一则“千万富翁被儿子送进精神病院”的新闻引发关注。舆论从7月19日父亲手写申诉信开始不断发酵,直至8月21日当地多部门介入回应,至今悬而未决。当事人虽然已经“转到另一家医院治疗”,事件本身依然争议不断。

当事人罗文忠是一名创业成功的千万富翁,育有一儿一女。2020年4月,儿女分别向罗文忠借款88万与40万元;2022年10月22日,罗文忠因患“脑胶质瘤”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后,罗文忠与子女因家产分配产生矛盾;2023年5月26日,罗文忠被儿子赶出已经换锁而且产权转给儿子的房产,气愤不已的他手持长棍进入住所打砸财物,随后儿子报警,并在6月2日将罗文忠送进了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躯体疾病精神科,封闭治疗70余天。

罗文忠7月19日在院中手写申诉书,做出了“我没有精神病”“医院控制自由,强行用药”“请求上级部门鉴定”的三点声明。围绕罗文忠的病情真伪,相关方也莫衷一是:罗文忠的姐姐妹妹认定他根本没病,社区书记与医院护工的证词也显示他精神状况正常;儿子女儿却仍然拿出了“申请精神司法鉴定”的架势。

如果这起风波只是一桩普通的“父子争产”事件,恐怕不会有这样高的关注度。但一对儿女以“被精神病”的方式来处理亲子关系,还是让其具备了更多的讨论价值,事情整体透露着一股诡异之气,暴露出不少问题,值得反思与讨论。

首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一些漏洞,存在被错用滥用甚至是故意作恶的风险。

纵观整起事件,这对儿女完全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边界之内,“合法合规”地将父亲送进了精神病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子女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如此便可以顺理成章地处分罗文忠的财产。

如果罗文忠根本没有精神病,那么儿女此举可谓一举多得:设法刺激父亲做出打砸这种非理性举动,然后将父亲“关进去”,顺利占有已经取得的父亲财产,解决本来可能会是漫长棘手的法律诉讼难题,最后还可以名正言顺地以监护人的身份取得父亲的剩余财产。

因此,这起事件暴露出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与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亲属强制”与“监护人同意”条款的不尽周全之处,别有用心者完全可以借助这些条款“合理合法”地将至亲送进精神病院,以精神治疗之名行非法拘禁之实,以监护人的身份攫取相关利益。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2023年2月“西安夫妇先后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的事件也足够惊悚。

其次,此类案件之所以屡屡出现,除了法律漏洞之外,还有医疗机构本身的问题。

精神病医院本身属于营利机构,收治病人越多就越能赚钱,自然存在放低收治条件、扭曲鉴定标准的动机。其实,有关“非器质性精神病”的定义与标准,即便在现代医学中也或多或少是一门“玄学”,利益相关方有充足的动机与足够的能力,进行“无中生有”“小事变大”的操作,仅仅依据近亲属的口述,就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

就本案而言,这对儿女报警之后拿出父亲一气之下打砸财物的证据,并且愿意花钱给父亲“积极治疗”的话,试问,医疗机构能够恪守职业伦理,按捺住营利冲动,做出公正的鉴定吗?医疗机构能够遵循精神病收治中的“自愿原则”吗?

最后,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关切,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诱发了大家心中的担忧与恐惧:近亲属在利益驱动之下,可以如此不顾人伦亲情。古代盗墓团伙都尚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盗墓团伙在“干大事”的时候只能是至亲之人才能结伙行动,甚至兄弟姐妹夫妻关系都不保险,而必须是父子关系。原因很简单,在巨大利益诱惑之下,同伙很有可能夺财害命。但即便是父子关系,也必须是“父亲先出盗洞”而不能儿子先出来——“虎毒不食子”。

在这起案件中,从罗文忠的自述、姐妹与医院护工的证词来看,他确有可能“被精神病”,至少入院时的病情鉴定太过粗糙。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对儿女等于是借助现行法律的漏洞与医疗机构的疏失,人为地编织了一个盗墓场景,并将父亲留在了洞内。现代社会出现这种小说影视剧里才有的“盗墓情节”,堪称是对人伦亲情的巨大打击,“推广”了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增加了公众的不安全感。

近日热映的电影《消失的她》里就介绍了一种类似的犯罪手法:犯罪团伙绑走受害人的妻子,然后派人假扮妻子刺激受害人“发疯”,最终以“监护人”的名义将受害人送进精神病院,拿走受害人的全部财产。影片情节只是发生在虚构的境外都已经让观众不寒而栗,遑论“照进现实”的此案?

因此,相关部门理应介入此案,还原事件全貌,公正地重启对当事人的司法精神鉴定,详细调查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嫌疑,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推动相关立法完善,消除此案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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