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医疗反腐风暴成为热点。根据媒体盘点,今年以来,多个省份共计有不少于150位医院领导落马,被查的科室主任就更多了。
医疗腐败的主要形式是在医院采购医疗器械与耗材及药物时吃回扣。比如“中纪委曝光一台直线加速器回扣1600万”近日冲上热搜,讲的是云南普洱市人民医院在讨论购买一台进口价1500万元的医疗器械直线加速器时,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都明确反对,但院长杨文俊执意购买。最终,医院以3520万元买入,时任院长杨文俊以借为名向供应商索贿1600余万元。
医院领导索贿、吃回扣,说到底是做高医疗器械的价格,然后将高出市价的绝大部分据为己有。这令人想起“被海盗抢劫四百万,要求海盗开一千万发票”的段子,艺术果然源于生活。这事儿,网友没有争议,都觉得如此吃回扣太贪婪、太可恶。
不过,另一件药品回扣案则有些争议。
近期,杭州明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商业贿赂案被杭州市市监局罚没27万余元。违法事实为,代表该公司的当事人进行涉案药品市场推广业务,与负责桐庐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王某某达成协议,当事人按药品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某回扣。自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某运作,桐庐医院共计采购涉案药品9130盒,合计采购金额47万余元。其间,当事人从药品厂家共计获得佣金17万余元。同期,当事人通过员工胡某某个人账户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实际掌控的户名为徐某的账户共计支付回扣款近15万元。
该公司是中介机构,帮药厂推销药物,当事人根据成交额从药厂那里取得佣金,然后这佣金的绝大部分变成了医院药剂科王某某的回扣。大多数人认为吃回扣是不对的,不过也有极小部分人觉得不忿。比如一位知乎答主说:换几个新闻就知道这个有多可笑了。某奢侈品店卖出一个47万元的包,柜姐拿了15万元回扣。某汽车4S店卖出一辆47万元的车,售货员拿了15万元回扣。某小区物业每月收取47万元物业费,保安拿了15万元回扣。某中介卖出一套47万元的房,业务员拿了15万元回扣。
那么,将药剂科王某某吃回扣与四个行业类比,能否成立呢?当然不能。此种论调最大的问题在于,混淆了回扣与佣金的性质。两者钱的流向及收受方是不一样的:回扣是卖方收到货款之后,按暗中约定或“行规”将其一部分或一定比例回流给买方,收受方是买方的关键人物;佣金是买方收到货款之后,公司向销售人员按约定比例支付绩效,收受方是作为卖方的销售人员。简单说,买方是甲方,卖方是乙方,回扣是甲方、乙方之间的财务关系,佣金则是乙方内部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答主所列举的奢侈品柜姐、汽车销售与房产中介拿的是佣金,不是回扣,与王某某收受回扣不能等量齐观。更进一步,回扣的性质是贪污腐败,佣金的性质是正当收入,两者的成因是完全不一样的。
在自由竞争之下,卖家只有行业平均利润率,按照均衡市场价格是没有回扣的空间的。买家是甲方、是强势方,可以向卖家提各种要求,但不可能令卖家的长期利润率压到行业平均水平之下,所以要吃到回扣,必然要与卖家达成默契,做高价格,并将高出市价的绝大部分流回自己,以达到化公为私的目的。
而佣金是对销售人员个人能力才干的回报。一般而言,尤其是自由竞争行业,把产品生产出来难,把产品卖出去更难,所以企业的金牌销售员一般都是高收入。
故而,药剂科王某某采购了47万元的药物,收受了近15万元回扣,性质显然是贪污腐败,而不是工作回报。
我们也看到了这一案例中佣金与回扣是纠缠在一起的。被处罚公司因销售业绩从药厂拿到了17万余元的佣金,其中近15万元要给医院药剂科王某某,实际只拿到销售额的几个百分点,充分说明被处罚公司所在的是自由竞争行业。
这也反映了一个常见的操作,就是销售往往是通过给回扣来开路的,而且给甲方的回扣往往包括在销售的佣金之内。这样的潜规则当然是不对的,也是有法律风险的:不仅拿回扣的甲方人员涉嫌贪污受贿,给回扣的公司与销售也是行走在灰黑地带。因为说到底,所谓的回扣,归根结底是甲方公司的钱,乙方配合甲方关键人员把甲方公司的钱洗出来,这才是“佣金包回扣”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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