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网友表示乘坐山西太原段高铁时,车厢里反复广播:如有婴幼儿哭闹请去车厢连接处。这自然引发了幼儿家长的强烈不满,也足以令人反思:这种无差别“软驱逐”措施,真的是一个现代社会保障公民权益应有的方式么?是对母婴、母童友好,对生育友好的文明社会应有的举措吗?
“后疫情时代”,过往的三年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对经济、就业的影响仍在,每个人面临的压力也未立即缓解,在某些受影响较大、恢复速度较慢的行业,压力还有上升。一般来说,人们在生存压力较小时更倾向于用宽容的态度处理冲突和矛盾。反之,在社会资源紧张时表现得更利己,更倾向独占和保有,在生存压力较大时更重视维护自身的利益。
因此当巨大的不确定性和持续的压力共同作用于社会时,人们也很自然地产生了一种社会性焦虑,在这种焦虑之中,人们在心理上更敏感,也更容易紧张,在社会生活中更利己,更重视维护自身利益的“不可侵犯性”,在人际关系中更倾向于自我隔离或采取防御性态度。
而当这种普遍的社会性焦虑弥漫高铁车厢这样一个狭小空间时,必然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可能性,一个谈成了订单坐着高铁回家的业务员,和一个面临着失业压力坐着高铁踏上未知前程的业务员,在面对婴幼儿哭闹、儿童吵闹时的反应和态度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但是,高铁车厢毕竟是一个“公共场所”,它的“公共性”决定了它绝对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私密性良好且能够同时满足空间内所有成员需要的场所,在这个场所里,个体与个体之间必然出现利益紧密相连又可能随时发生冲突的状态,而我们通常称之为“公序良俗”的某些道德共识,比如应当管教好自己的孩子、不应当发出噪声影响他人、宽容儿童、善待老、弱、病、残、孕等等,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弹性空间,起到了消弭矛盾的作用。
但在前文提到的那种焦虑的影响下,“公序良俗”的共识性被大大削弱了,取而代之的是“自我优先”原则。需要休息的乘客认为“车厢内应保持安静”具有优先性,而带小孩儿的乘客认为“小孩天性活泼”具有优先性,这种“共识偏差”让个体的边界直接相连,甚至彼此交叉重叠,冲突和矛盾就不可避免。
因此,非常有必要明确一些普遍存在的误解,首先“公共场所应保持安静”是一个基本的行为准则,但没有任何法律、道德和习俗规定在公共场合必须无条件保持静默,目前国内有部分高铁开设“静音车厢”的法理依据也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即默认选择了该项服务的乘客有能力遵守契约(保持安静)。
而在非静音车厢,面对任何打扰自己的“异常响动”都应当先了解具体情况,再作出判断和应对,八个月婴儿因生病而发生的哭闹,和成年人外放手机声音,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属于“不可抗因素”,生病婴儿拥有在车厢哭泣的优先权利;对后者来说,成年的乘客有忍受这种噪音的义务。
抽象地去强调“车厢应保持安静”“熊孩子讨厌”“影响乘客休息”“孩子没法管”,最后只能变成一场鸡同鸭讲的混乱争吵,必须遵循就事论事的原则,明确哪个车厢、多大的噪音、孩子还是成人、什么原因哭闹(吵闹),才能保证双方在同一个位面上讨论。
前文已提到,“公序良俗”作为一种道德共识,在人与人之间维持着一个边界模糊的缓冲区,然而在普遍性的社会焦虑之下,“自我优先”原则使得这一边界模糊的缓冲区日益萎缩,个体对自身的利益边界各有主张,互不相让。
这就需要制度性地明确高铁乘客的权益边界,既然普通的高铁车厢并非无条件静默的寂静之地,那么什么样、多大的声音是可以被接受的,什么样的是不可接受的。既然需要休息的乘客,和带小孩的乘客都坚持自己的权益不可侵犯,那么就需要明确乘客在高铁上需要休息的权利,和婴幼儿不可控哭闹的权利哪一个更优先。既然越来越多的人将法律作为自己的道德标准,那么过去由“共识”起到的那些社会职能,就有必要实现条文化。
而山西太原段高铁在处理矛盾时采取的“无差别软驱逐”策略,无疑是近年来一系列公共问题中“声大者得利”怪象的重演,因为冲突中的一方舆论声浪大,会写“小作文”,能够给管理部门带来更大的压力和麻烦,就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倾斜,而舆论发声能力弱,甚至无法发声的一方,就自然成为了被让步、被妥协、被损害的一方。
这不但是一种恃强凌弱的舆论霸凌,更是管理部门“一刀切”懒政的路径依赖,还是一种公然歧视。这种舆论霸凌和公然歧视,出现在一个号称“礼仪之邦”,在两千年前就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文明古国里,需要我们每个人警惕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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