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房地產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在討價還價的時候,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退出。可是,當雙方已經達成買賣協議,並且簽署了買賣合約,任何一方要退出,就沒有那麼容易了。
賣方要取消是相當困難的,即使家庭發生變故,或自己身體有嚴重疾病,通常都不是取消買賣的理由。即使屋主死亡,買家依然有權要求遺產執行人或遺產承繼人出售房屋。假如賣方堅持要取消買賣合約,買方可以循法律途徑,向賣方作一個Specific Performance 訴訟,去要求法庭強迫賣方轉移產權。
買方比賣方有較多空間去取消合約。買賣合約通常都有好幾個Contingency條款,例如,「貸款條款」讓買家在一個時間(通常是二十一天)內獲得銀行批準貸款,如未能成功獲得貸款批準,便可以取消買賣合約 (當然買家不應故意用這個條款去取消合約)。另一個常用的「檢查房屋」條款,讓買家可以按檢查結果要求賣方修理或減低價錢,甚至要求取消合約。
可是,假如買方在除去條款限制之後決定取消合約,賣方通常可以將全部或部份按金充公,在加州按金一般是買賣價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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